關於本節之管轄及聲請通知送達公告裁定或抗告等,應履行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4 條規定,公司重整程序之管轄、通知、送達、公告、裁定及抗告等程序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
Q · 公司重整程序的法院手續沒寫的,去哪裡查?
公司法 314 條一律準用民事訴訟法
依公司法第 314 條,重整程序中關於管轄、聲請方式、通知送達、公告、裁定及抗告等程序事項,公司法本身沒寫的,全部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這代表利害關係人在重整程序中享有與一般民事訴訟同等之程序權利保障,法院不得以「商業案件複雜」為由縮減程序正義。
公司重整是一場在法院裡進行的搶救手術。手術的過程需要大量的程序操作:向哪個法院聲請?通知怎麼送達?裁定下來了不服怎麼抗告?公司法本身沒有為這些細節另起爐灶。這條用一句話解決了所有程序問題:全部準用民事訴訟法。這代表你在重整程序中享有的程序權利,跟你在一般民事官司中完全相同。法院必須合法通知你開庭,不能跳過你直接裁定。你不服裁定可以抗告,抗告的期間和程序跟民事訴訟一樣。對利害關係人來說,這句話的實際意義是:法院不能因為「這是商業案件比較複雜」就在程序上偷工減料。
公司法第 314 條為公司重整節之程序橋接性條文,將重整程序中關於管轄、聲請、通知、送達、公告、裁定及抗告等程序事項,整體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建立重整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間之制度連結。
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通常是公司本店所在地(即登記地址)的管轄地方法院。如果公司登記在台北市,就是台北地方法院。內行人提示:重整案件實務上多集中在商業法院或大型地院的民事庭。如果你是外地的中小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的交通和時間成本要提前規劃,因為會議地點通常就在管轄法院。
準用民事訴訟法,抗告期間是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注意:是「送達」日起算,不是「做成」日。如果你遲了才收到,以你實際收到的日期為準。內行人提示:重整程序中某些裁定不得抗告,例如法院認可重整計畫的裁定,只有在法院有程序違法或裁定明顯不當時才有翻盤空間。先確認你要抗告的那個裁定是不是「可抗告」的。
公司重整節的程序橋接條文,把重整程序中沒寫的法院手續全部接到民事訴訟法。一條解決所有程序真空問題。
類推適用之意。法院在重整個案中可依重整程序特性調整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比直接適用有更大彈性。
管轄、聲請、通知、送達、公告、裁定、抗告等七大類程序事項全部包含。
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聲請或進入重整程序時即會適用。
準用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通常是公司本店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如登記在台北就向台北地院聲請。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原法院書面提出抗告,逾期裁定即告確定。
比對送達回證簽收日期、是否寄達正確地址、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123 條以下要件,瑕疵可作為抗告事由。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公示送達規定,應在法院公告處張貼公告並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準用是類推適用,法院可依重整程序特性調整。直接適用則一字不漏照搬,無調整空間。重整準用允許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調整。
重整由公司法 314 條準用民訴法。破產則準用破產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程序規範,二者管轄與抗告期間設計不同。
| item | v1 | v2 |
|---|---|---|
| 聲請程序 | 公司法第 282 條:重整聲請 | 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準用) |
| 抗告期間 | 公司法未明定 | 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10 日內 |
| 送達方式 | 公司法未明定 | 民事訴訟法第 123 條以下 |
| 公告方式 | 公司法未明定 | 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公示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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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外文件,應標明其登記執照之號數。
關於本節之管轄及聲請傳喚送達公告裁定或抗告等,應履行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關於本節之管轄及聲請通知送達公告裁定或抗告等,應履行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傳喚」二字參照民事訴訟法用語改為「通知」。
公司對外文件,應標明其登記執照之號數。
關於本節之管轄及聲請傳喚送達公告裁定或抗告等,應履行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傳喚」二字參照民事訴訟法用語改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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