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14 條(民事訴訟法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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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4 條規定,公司重整程序之管轄、通知、送達、公告、裁定及抗告等程序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
Q · 公司重整程序的法院手續沒寫的,去哪裡查?
公司法 314 條一律準用民事訴訟法
依公司法第 314 條,重整程序中關於管轄、聲請方式、通知送達、公告、裁定及抗告等程序事項,公司法本身沒寫的,全部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這代表利害關係人在重整程序中享有與一般民事訴訟同等之程序權利保障,法院不得以「商業案件複雜」為由縮減程序正義。
深度解讀
公司重整是一場在法院裡進行的搶救手術。手術的過程需要大量的程序操作:向哪個法院聲請?通知怎麼送達?裁定下來了不服怎麼抗告?公司法本身沒有為這些細節另起爐灶。這條用一句話解決了所有程序問題:全部準用民事訴訟法。這代表你在重整程序中享有的程序權利,跟你在一般民事官司中完全相同。法院必須合法通知你開庭,不能跳過你直接裁定。你不服裁定可以抗告,抗告的期間和程序跟民事訴訟一樣。對利害關係人來說,這句話的實際意義是:法院不能因為「這是商業案件比較複雜」就在程序上偷工減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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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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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送達名詞
- 抗告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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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