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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13 條(重整人員之報酬與責任)

  1. 1.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
  2. 2.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3. 3.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虛偽陳述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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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3 條對檢查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課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虛偽陳述刑責三重規範。

Q · 公司重整時,被法院選任的重整人員要負什麼責任?

依公司法第 313 條,檢查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三種職務人員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民法上最高注意標準),報酬由法院依職務繁簡裁定。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損者,須對公司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金額不受罰金上限限制。職務上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三層責任互相獨立,可同時追究。

白話解讀

法院指派三種人來拯救一家瀕死的公司:檢查人翻帳本,重整監督人盯進度,重整人操刀執行。這三個角色手上握著的權力大到離譜,可以決定哪些債務要打折、哪些合約要終止、甚至公司的未來長什麼樣子。但權力的另一面是代價。第一項規定了注意標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這是民法裡最高的注意義務(意思是你要像管自己最重要的財產一樣管別人的事)。報酬不是你自己開價,是法院看工作量決定。第二項是民事代價:你違法執行職務導致公司損失,公司可以向你個人求償。第三項是刑事代價:你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說了假話,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三道防線層層加碼,就是因為這些人的每一個決定,背後都站著一排等著拿錢的債權人和一群等著知道公司命運的員工。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13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中三類職務人員(檢查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的責任規範總則,建立三層責任結構:注意義務標準(善良管理人)、民事賠償責任(違法致公司受損)、刑事責任(職務上虛偽陳述),並由法院依職務繁簡裁定報酬,避免私下利益輸送。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重整人的報酬大概多少?誰決定?

法院決定,不是重整人自己開價。實務上法院會參考重整規模、複雜度、花費時間等因素酌定。大型重整案的報酬可能數百萬,小型案件可能只有幾十萬。依公司法第 313 條第一項,報酬由法院依職務繁簡定之。如果你是債權人,認為重整人報酬太高,可以向法院表示意見。法院在核定報酬時會考量債權人的意見,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程序權利。

Q2懷疑重整人做假帳,怎麼辦?

兩條路同時走。民事路線:依第二項向法院聲請審查其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並準備好損害賠償的請求。刑事路線:依第三項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明其虛偽陳述的具體內容。要先拿到具體證據再行動。例如找會計師對重整人的財報做獨立審查,比對重整人報告中的數字與實際帳冊。沒有具體差異的指控,法院和檢察官都不會受理。

Q3公司法 313 條是什麼?

公司重整三類職務人員(檢查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的責任總則,課以注意、賠償、刑責三層責任。

Q4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檢查人差在哪?

檢查人在審查階段調查公司狀況;重整監督人在重整期間監督重整人;重整人實際執行重整計畫。三者職務不同但同受本條規範。

Q5什麼叫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民法上最高的注意義務,採客觀標準,要求行為人以有相當知識經驗且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處理事務。

Q6什麼叫職務上虛偽陳述?

重整職務人員在書面報告、會議陳述、財務數據揭露等職務範圍內,明知與事實不符仍記載或陳述的行為。

Q7重整人怎麼選任?

由法院於裁定准許重整時選任,可選律師、會計師、業務專業人士或機構,債權人可表示意見。

Q8重整人的報酬怎麼算?

法院依職務繁簡裁定,參考重整規模、複雜度、時間投入。大型案數百萬、小型案數十萬。

Q9怎麼向法院檢舉重整人違法?

蒐集具體證據(會議紀錄、財報差異、書面報告)後具狀檢舉,請求審查或更換。

Q10怎麼證明重整人有過失?

請會計師獨立審查財報、比對原始憑證、調閱會議錄音紀錄、調查利益衝突關係。

Q11公司法 313 vs 破產法管理人責任差在哪?

313 條規範重整(公司有救),破產法規範破產清算(公司已死)。兩者責任結構平行但程序目的不同。

Q12公司法 313 vs 公司法 23 條董事責任差在哪?

23 條規範正常經營期董事責任,313 條規範重整期職務人員責任。注意義務標準相同(善管),但身份與監督機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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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313 條三層責任比較[ "責任類型", "法條依據", "成立要件", "效果", "上限" ][ [ "注意義務", "第一項", "執行職務時", "善良管理人標準", "—" ], [ "民事賠償", "第二項", "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損", "對公司賠償", "不受罰金上限限制" ], [ "刑事責任", "第三項", "職務上虛偽陳述", "一年以下徒刑+拘役+罰金", "新臺幣 6 萬元"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79条(更生管財人の善管注意義務)+ 第282条以下(罰則)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82조(관리인의 선관주의의무)+ 제645조(罰則)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27條(管理人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 第130條(管理人賠償責任)
🇩🇪 德國InsO § 60 (Haftung des Insolvenzverwalters) + § 71 (Aufsicht durch das Insolvenzgerich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651-1 et seq.(responsabilité civile des organes de la procédure collective)
🇺🇸 美國11 U.S.C. § 327 (employment of professionals) + § 1106 (trustee duties in Chapter 11) + fiduciary duty under comm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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