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13 條(重整人員之報酬與責任)
- 1.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
- 2.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 3.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虛偽陳述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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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3 條對檢查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課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虛偽陳述刑責三重規範。
Q · 公司重整時,被法院選任的重整人員要負什麼責任?
依公司法第 313 條,檢查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三種職務人員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民法上最高注意標準),報酬由法院依職務繁簡裁定。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損者,須對公司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金額不受罰金上限限制。職務上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三層責任互相獨立,可同時追究。
白話解讀
法院指派三種人來拯救一家瀕死的公司:檢查人翻帳本,重整監督人盯進度,重整人操刀執行。這三個角色手上握著的權力大到離譜,可以決定哪些債務要打折、哪些合約要終止、甚至公司的未來長什麼樣子。但權力的另一面是代價。第一項規定了注意標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這是民法裡最高的注意義務(意思是你要像管自己最重要的財產一樣管別人的事)。報酬不是你自己開價,是法院看工作量決定。第二項是民事代價:你違法執行職務導致公司損失,公司可以向你個人求償。第三項是刑事代價:你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說了假話,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三道防線層層加碼,就是因為這些人的每一個決定,背後都站著一排等著拿錢的債權人和一群等著知道公司命運的員工。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13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中三類職務人員(檢查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的責任規範總則,建立三層責任結構:注意義務標準(善良管理人)、民事賠償責任(違法致公司受損)、刑事責任(職務上虛偽陳述),並由法院依職務繁簡裁定報酬,避免私下利益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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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313 條規範哪些人?▾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三種法院指派的重整職務人員,皆受本條三層責任拘束。
Q2重整人的報酬怎麼決定?▾
由法院依職務繁簡酌定,不是重整人自己開價或跟公司談。債權人可向法院表示意見。
Q3重整人違法的民事責任有多重?▾
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金額不受罰金六萬元上限限制,依實際損害計算。
Q4虛偽陳述的刑度是多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Q5什麼叫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民法上最高的注意標準,要求像管理自己最重要財產一樣審慎,比一般人注意義務更嚴格。
Q6如何向法院檢舉重整人違法?▾
蒐集具體證據(會議紀錄、書面報告、財報差異)後具狀檢舉,請法院審查或更換重整人。
Q7債權人能要求更換重整人嗎?▾
能。向法院聲請審查,若證明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利益衝突,法院可裁定更換。
Q8刑事和民事責任可同時追究嗎?▾
可。第二項民事賠償與第三項刑事追訴互相獨立,受害人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與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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