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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13 條(重整人員之報酬與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
  2.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3.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虛偽陳述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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