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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44746 號
要旨
有關公務人員得否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之重整人疑義
主旨
有關台灣糖業公司副總經理楊君經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選派兼任○○國際開發公司重整人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11 月 17 日局力字第 0950031116 號書函。
二、查公務人員得否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之重整人,業經行政院於 91 年11 月 25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100332582 號函示略以:「…,民營公司發生經營危機重整時,公務員兼任公司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僅以原依法令規定兼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並於公司重整時兼任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者為限,以免影響公務員本職業務。…。」在案(銓敘部 75 年 7 月 5 日台銓華參字第 35165 號函亦有關釋示),本案依所附經濟部函所述台灣糖業公司副總經理楊君,非台灣糖業公司原派兼○○國際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是以依上開行政院函示,該員即不得兼任○○公司之重整人。至於本件個案是否有特殊考量而准予該員兼任之必要,仍宜 貴局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