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12 條(重整債務)
- 1.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 2.前項優先受償權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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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2 條規定,公司重整期間維持營運所生債務與重整程序費用為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清償,效力不因重整終止而受影響。
Q · 公司在重整,我繼續跟它做生意風險高嗎?
依公司法第 312 條,重整裁定後為維持公司營運所產生之新債務(含貨款、薪資、律師費),優先於重整前的舊債權受償,且第二項保證即使重整失敗轉清算,這個優先順位也不會消失。法律用這個誘因換取交易對手願意持續供應商品服務,避免公司因斷糧立即死亡。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進入重整,所有人都在搶同一塊餅。銀行要回貸款,供應商要回貨款,員工要回薪水。但公司已經沒有足夠的錢了,所以問題變成:誰先拿到?這條法律在所有債權人面前劃了一條線。你在重整期間繼續幫這家公司做事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供貨、提供服務、甚至替它打官司的律師費,排在所有舊債權的前面。邏輯很殘酷但很現實:沒有人願意幫一個半死的公司維持營運,公司就一定死。而公司一死,所有債權人連排隊的機會都沒有。所以法律用「讓新債優先」這個誘因,換取公司活下去的可能性。第二項更狠:就算重整最後被法院裁定終止、宣告失敗,你的優先權不會消失。你不是在賭公司能不能活,你是在一個有保障的位置上做生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12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之債權順位核心條款,將「維持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與「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定義為重整債務,並賦予其優先於重整債權清償之地位;此優先效力不因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而消滅,是保障重整期間交易安全與營運續存的關鍵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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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重整期間我繼續供貨,真的比銀行先拿到錢?▾
是的。公司法第 312 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維持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的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銀行在重整前的貸款是重整債權(舊債),你重整後繼續供貨是重整債務(新債),法律上你排前面。但「優先」不代表「全額」,如果重整公司的資產不夠付所有重整債務,仍可能被打折。關鍵是評估這家公司在重整期間的現金流是否還能支撐營運。
Q2重整失敗了,我的優先權還在嗎?▾
還在。第 312 條第二項白紙黑字寫著「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重整終止後通常會轉入破產清算程序,你的優先權在清算中繼續有效。實務上重整轉破產時,重整債務的優先順位還要跟破產法上的優先債權(如員工薪資、稅捐)互相排列,建議在轉換階段委任律師確認你的排序位置。
Q3怎麼判斷一筆費用算不算重整債務?▾
兩個標準:第一款是「維持業務繼續營運」必要的,例如原物料、員工薪資、水電費;第二款是「進行重整程序」的費用,例如重整人報酬、律師費、會計師查帳費。不是重整期間所有支出都算重整債務,比如重整人在這段時間擅自投資新項目的虧損,不屬於第一款或第二款。爭議最大的灰色地帶是研發費用和行銷費用,法院會個案審查這些支出是否為維持營運所必要。
Q4公司法第 312 條是什麼?▾
規範公司重整期間新債務(含營運必要支出與重整程序費用)優先於重整裁定前舊債權受償的順位規則。
Q5什麼算「維持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重整期間為使公司持續運作所必需之支出,包含原物料、員工薪資、水電費、必要服務費等。
Q6什麼算「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重整人報酬、為重整聘任的律師費、會計師查帳費、法院程序相關費用等。
Q7重整債權跟重整債務在順位上差在哪?▾
重整債權是裁定前舊債後排,重整債務是裁定後新債優先;同屬重整債務間若資產不足也可能按比例分配。
Q8我要怎麼主張重整債務優先權?▾
確認債務發生在重整裁定後 → 向重整人取得書面確認屬營運必要 → 法院公告期限內申報債權 → 依重整計畫或後續清算程序受償。
Q9重整人或律師費怎麼領?▾
重整人報酬由法院核定,律師會計師費由重整人從公司資產優先支付,屬第 312 條第二款費用。
Q10重整公司沒錢付怎麼辦?▾
優先權不保證全額。若資產不足重整債務,可向法院聲請終止重整轉清算,並在清算中依公司法 312 II 維持優先順位主張。
Q11我可以拒絕繼續供貨嗎?▾
可以,無強制供貨義務。但若選擇供貨,新貨款受 312 條優先保障;若主動斷貨可能加速公司死亡,最終舊債權也拿不回。
Q12重整債務 vs 破產財團債務差在哪?▾
重整債務適用於公司法重整程序,破產財團債務適用於破產法清算程序,兩者均優先但程序前提不同。重整失敗轉破產時優先權續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重整債務 | 重整債權 | 破產財團債務 |
|---|---|---|---|
| 發生時點 | 重整裁定後 | 重整裁定前 | 破產宣告後 |
| 受償順位 | 優先 | 後排(依擔保與否分等) | 優先於破產債權 |
| 程序終止後效力 | 優先權不消滅(公司法 312 II) | 依重整計畫處理,未受償部分另依公司法 311 | 破產終結後依破產法處理 |
| 申報義務 | 向重整人/法院申報 | 限期申報否則失權 | 由破產管理人主動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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