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12 條(重整債務)
- 1.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 2.前項優先受償權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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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2 條規定,公司重整期間維持營運所生債務與重整程序費用為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清償,效力不因重整終止而受影響。
Q · 公司在重整,我繼續跟它做生意風險高嗎?
依公司法第 312 條,重整裁定後為維持公司營運所產生之新債務(含貨款、薪資、律師費),優先於重整前的舊債權受償,且第二項保證即使重整失敗轉清算,這個優先順位也不會消失。法律用這個誘因換取交易對手願意持續供應商品服務,避免公司因斷糧立即死亡。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進入重整,所有人都在搶同一塊餅。銀行要回貸款,供應商要回貨款,員工要回薪水。但公司已經沒有足夠的錢了,所以問題變成:誰先拿到?這條法律在所有債權人面前劃了一條線。你在重整期間繼續幫這家公司做事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供貨、提供服務、甚至替它打官司的律師費,排在所有舊債權的前面。邏輯很殘酷但很現實:沒有人願意幫一個半死的公司維持營運,公司就一定死。而公司一死,所有債權人連排隊的機會都沒有。所以法律用「讓新債優先」這個誘因,換取公司活下去的可能性。第二項更狠:就算重整最後被法院裁定終止、宣告失敗,你的優先權不會消失。你不是在賭公司能不能活,你是在一個有保障的位置上做生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12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之債權順位核心條款,將「維持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與「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定義為重整債務,並賦予其優先於重整債權清償之地位;此優先效力不因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而消滅,是保障重整期間交易安全與營運續存的關鍵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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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12 條是什麼?▾
規範公司重整期間新債務優先於舊債權受償的順位規則。
Q2重整債務跟重整債權差在哪?▾
債務是重整裁定後為營運所生(新債、優先);債權是裁定前已存在(舊債、後排)。
Q3重整失敗了我的優先權還在嗎?▾
在。第二項明確規定優先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
Q4公司重整可以繼續供貨嗎?▾
可以。新貨款屬重整債務優先受償,比銀行舊貸款先拿到錢。
Q5員工薪水在重整期間有保障嗎?▾
重整期間繼續提供勞務的薪資屬維持營運必要債務,享優先權。
Q6重整人的報酬從哪裡支付?▾
屬於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列為重整債務優先清償。
Q7什麼支出不算重整債務?▾
與維持營運或進行重整程序無關的支出,例如擅自投資新項目的虧損。
Q8和解程序也有同樣的優先權嗎?▾
和解程序不適用本條,這是重整專屬規則。和解的債權順位另依公司法第二章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重整債務 | 重整債權 | 破產財團債務 |
|---|---|---|---|
| 發生時點 | 重整裁定後 | 重整裁定前 | 破產宣告後 |
| 受償順位 | 優先 | 後排(依擔保與否分等) | 優先於破產債權 |
| 程序終止後效力 | 優先權不消滅(公司法 312 II) | 依重整計畫處理,未受償部分另依公司法 311 | 破產終結後依破產法處理 |
| 申報義務 | 向重整人/法院申報 | 限期申報否則失權 | 由破產管理人主動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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