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312 條(重整債務)

  1. 1.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2. 2.前項優先受償權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2 條規定,公司重整期間維持營運所生債務與重整程序費用為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清償,效力不因重整終止而受影響。

Q · 公司在重整,我繼續跟它做生意風險高嗎?

依公司法第 312 條,重整裁定後為維持公司營運所產生之新債務(含貨款、薪資、律師費),優先於重整前的舊債權受償,且第二項保證即使重整失敗轉清算,這個優先順位也不會消失。法律用這個誘因換取交易對手願意持續供應商品服務,避免公司因斷糧立即死亡。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進入重整,所有人都在搶同一塊餅。銀行要回貸款,供應商要回貨款,員工要回薪水。但公司已經沒有足夠的錢了,所以問題變成:誰先拿到?這條法律在所有債權人面前劃了一條線。你在重整期間繼續幫這家公司做事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供貨、提供服務、甚至替它打官司的律師費,排在所有舊債權的前面。邏輯很殘酷但很現實:沒有人願意幫一個半死的公司維持營運,公司就一定死。而公司一死,所有債權人連排隊的機會都沒有。所以法律用「讓新債優先」這個誘因,換取公司活下去的可能性。第二項更狠:就算重整最後被法院裁定終止、宣告失敗,你的優先權不會消失。你不是在賭公司能不能活,你是在一個有保障的位置上做生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12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之債權順位核心條款,將「維持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與「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定義為重整債務,並賦予其優先於重整債權清償之地位;此優先效力不因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而消滅,是保障重整期間交易安全與營運續存的關鍵設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312 條是什麼?

規範公司重整期間新債務優先於舊債權受償的順位規則。

Q2重整債務跟重整債權差在哪?

債務是重整裁定後為營運所生(新債、優先);債權是裁定前已存在(舊債、後排)。

Q3重整失敗了我的優先權還在嗎?

在。第二項明確規定優先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

Q4公司重整可以繼續供貨嗎?

可以。新貨款屬重整債務優先受償,比銀行舊貸款先拿到錢。

Q5員工薪水在重整期間有保障嗎?

重整期間繼續提供勞務的薪資屬維持營運必要債務,享優先權。

Q6重整人的報酬從哪裡支付?

屬於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列為重整債務優先清償。

Q7什麼支出不算重整債務?

與維持營運或進行重整程序無關的支出,例如擅自投資新項目的虧損。

Q8和解程序也有同樣的優先權嗎?

和解程序不適用本條,這是重整專屬規則。和解的債權順位另依公司法第二章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重整債務重整債權破產財團債務
發生時點重整裁定後重整裁定前破產宣告後
受償順位優先後排(依擔保與否分等)優先於破產債權
程序終止後效力優先權不消滅(公司法 312 II)依重整計畫處理,未受償部分另依公司法 311破產終結後依破產法處理
申報義務向重整人/法院申報限期申報否則失權由破產管理人主動清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公司法 第 312 條(重整債務優先受償)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 132 条(共益債権の範囲及び弁済順位)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179조(공익채권의 범위 및 변제 순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 42 條(共益債務)+ 第 43 條(共益債務隨時清償)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55(Sonstige Masseverbindlichkeiten)+ § 53(Vorab Berichtigung der Masseverbindlichkeit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22-17(créances nées régulièrement après le jugement d'ouverture)
🇺🇸 美國11 U.S.C. § 503(administrative expenses)+ § 507(a)(2)(priority of administrative claim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