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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12 條(重整債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2. 前項優先受償權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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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II 前項優先受償權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 * 稅捐稽徵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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