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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312 條(重整債務)

  1. 1.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2. 2.前項優先受償權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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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2 條規定,公司重整期間維持營運所生債務與重整程序費用為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清償,效力不因重整終止而受影響。

Q · 公司在重整,我繼續跟它做生意風險高嗎?

依公司法第 312 條,重整裁定後為維持公司營運所產生之新債務(含貨款、薪資、律師費),優先於重整前的舊債權受償,且第二項保證即使重整失敗轉清算,這個優先順位也不會消失。法律用這個誘因換取交易對手願意持續供應商品服務,避免公司因斷糧立即死亡。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進入重整,所有人都在搶同一塊餅。銀行要回貸款,供應商要回貨款,員工要回薪水。但公司已經沒有足夠的錢了,所以問題變成:誰先拿到?這條法律在所有債權人面前劃了一條線。你在重整期間繼續幫這家公司做事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供貨、提供服務、甚至替它打官司的律師費,排在所有舊債權的前面。邏輯很殘酷但很現實:沒有人願意幫一個半死的公司維持營運,公司就一定死。而公司一死,所有債權人連排隊的機會都沒有。所以法律用「讓新債優先」這個誘因,換取公司活下去的可能性。第二項更狠:就算重整最後被法院裁定終止、宣告失敗,你的優先權不會消失。你不是在賭公司能不能活,你是在一個有保障的位置上做生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12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之債權順位核心條款,將「維持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與「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定義為重整債務,並賦予其優先於重整債權清償之地位;此優先效力不因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而消滅,是保障重整期間交易安全與營運續存的關鍵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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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重整期間我繼續供貨,真的比銀行先拿到錢?

是的。公司法第 312 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維持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的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銀行在重整前的貸款是重整債權(舊債),你重整後繼續供貨是重整債務(新債),法律上你排前面。但「優先」不代表「全額」,如果重整公司的資產不夠付所有重整債務,仍可能被打折。關鍵是評估這家公司在重整期間的現金流是否還能支撐營運。

Q2重整失敗了,我的優先權還在嗎?

還在。第 312 條第二項白紙黑字寫著「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重整終止後通常會轉入破產清算程序,你的優先權在清算中繼續有效。實務上重整轉破產時,重整債務的優先順位還要跟破產法上的優先債權(如員工薪資、稅捐)互相排列,建議在轉換階段委任律師確認你的排序位置。

Q3怎麼判斷一筆費用算不算重整債務?

兩個標準:第一款是「維持業務繼續營運」必要的,例如原物料、員工薪資、水電費;第二款是「進行重整程序」的費用,例如重整人報酬、律師費、會計師查帳費。不是重整期間所有支出都算重整債務,比如重整人在這段時間擅自投資新項目的虧損,不屬於第一款或第二款。爭議最大的灰色地帶是研發費用和行銷費用,法院會個案審查這些支出是否為維持營運所必要。

Q4公司法第 312 條是什麼?

規範公司重整期間新債務(含營運必要支出與重整程序費用)優先於重整裁定前舊債權受償的順位規則。

Q5什麼算「維持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重整期間為使公司持續運作所必需之支出,包含原物料、員工薪資、水電費、必要服務費等。

Q6什麼算「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重整人報酬、為重整聘任的律師費、會計師查帳費、法院程序相關費用等。

Q7重整債權跟重整債務在順位上差在哪?

重整債權是裁定前舊債後排,重整債務是裁定後新債優先;同屬重整債務間若資產不足也可能按比例分配。

Q8我要怎麼主張重整債務優先權?

確認債務發生在重整裁定後 → 向重整人取得書面確認屬營運必要 → 法院公告期限內申報債權 → 依重整計畫或後續清算程序受償。

Q9重整人或律師費怎麼領?

重整人報酬由法院核定,律師會計師費由重整人從公司資產優先支付,屬第 312 條第二款費用。

Q10重整公司沒錢付怎麼辦?

優先權不保證全額。若資產不足重整債務,可向法院聲請終止重整轉清算,並在清算中依公司法 312 II 維持優先順位主張。

Q11我可以拒絕繼續供貨嗎?

可以,無強制供貨義務。但若選擇供貨,新貨款受 312 條優先保障;若主動斷貨可能加速公司死亡,最終舊債權也拿不回。

Q12重整債務 vs 破產財團債務差在哪?

重整債務適用於公司法重整程序,破產財團債務適用於破產法清算程序,兩者均優先但程序前提不同。重整失敗轉破產時優先權續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重整債務重整債權破產財團債務
發生時點重整裁定後重整裁定前破產宣告後
受償順位優先後排(依擔保與否分等)優先於破產債權
程序終止後效力優先權不消滅(公司法 312 II)依重整計畫處理,未受償部分另依公司法 311破產終結後依破產法處理
申報義務向重整人/法院申報限期申報否則失權由破產管理人主動清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公司法 第 312 條(重整債務優先受償)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 132 条(共益債権の範囲及び弁済順位)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179조(공익채권의 범위 및 변제 순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 42 條(共益債務)+ 第 43 條(共益債務隨時清償)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55(Sonstige Masseverbindlichkeiten)+ § 53(Vorab Berichtigung der Masseverbindlichkeit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22-17(créances nées régulièrement après le jugement d'ouverture)
🇺🇸 美國11 U.S.C. § 503(administrative expenses)+ § 507(a)(2)(priority of administrative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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