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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311 條

  1. 1.公司重整完成後,有下列效力: 一、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 二、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分,其權利消滅。 三、重整裁定前,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即行失其效力。
  2. 2.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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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1 條規定重整完成三大效力:未受清償債權消滅、被砍股權消滅、原訴訟執行失效;但保證人責任獨立保留不受影響。

Q · 公司重整成功後,幫公司做保證人的我,責任也跟著消失嗎?

依公司法第 311 條第二項,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即使重整計畫把主債務打三折,銀行仍可向保證人請求原始全額。法律刻意保留保證責任獨立性,避免重整制度被濫用為脫保工具,否則信用擔保體系將崩盤。保證人唯一自保時機是在重整計畫被法院認可前主動跟債權人協商。

白話解讀

311條是整個重整制度裡最殘酷也最現實的一條。它規定重整完成後發生的三件事:第一,已申報的債權如果沒有被完全清償,除非重整計畫另有安排讓新公司繼續承擔,否則剩下的部分直接消滅。沒申報的債權更慘,一樣消滅。白話說,公司欠你的錢如果不在計畫裡,就等於從來沒欠過。第二,股東的股權如果被重整計畫變更或減除(例如減資九成),被砍掉的部分永遠消失。第三,重整前所有的破產程序、和解程序、強制執行、財產訴訟,全部自動失效。但最後一段話才是真正的伏擊:公司的保證人和其他共同債務人的責任,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公司的債消了,替公司做保的你,一毛都沒少。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11 條為重整完成效力總則,建立三項實體效果與一項例外保留:未獲清償債權消滅、被變更之股權消滅、原有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程序失效;但保證人與共同債務人責任獨立存在,不受重整影響。本條為台灣公司重整制度最後一道結算閘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重整完成後債權還能追嗎?

未依重整計畫處理且未獲清償部分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亦同。

Q2保證人在公司重整後還要負責嗎?

要。第二項明定保證人責任不受重整影響,銀行可全額追償。

Q3重整前的執行程序怎麼辦?

自動失效,不能恢復,依重整計畫重新處理。

Q4股東股權減資後權利消滅嗎?

被計畫變更或減除部分權利永久消滅,不是稀釋。

Q5未申報債權真的拿不回來嗎?

重整完成後消滅;但若重整終止(308 條)則可恢復。

Q6重整計畫可以約定債權移轉新公司承受嗎?

可以。第一項第一款有但書,計畫另定時免除消滅效果。

Q7重整完成保證人能主張減輕責任嗎?

原則不行;但若計畫變更主債務內容,可循民法 742、744 條主張範圍調整。

Q8重整完成後新公司沒履行計畫怎麼辦?

可直接依計畫內容訴訟強制執行,計畫具執行名義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重整完成重整終止主債務保證債務已申報未申報
重整完成 vs 重整終止未申報債權消滅、訴訟失效未申報債權恢復、原訴訟可續行
主債務 vs 保證債務依重整計畫打折、剩餘消滅獨立存在、全額追償
已申報 vs 未申報債權依計畫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消滅全部消滅,不可回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204条(更生計画認可決定の効力)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51조(회생계획 인가의 효력)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94-95條(重整計畫執行完畢之效力與保證人責任)
🇩🇪 德國InsO § 254(Wirkungen des Insolvenzplans)+ § 254 Abs. 2(保證人責任獨立)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626-11(Effets du plan de sauvegarde/plan de redressement sur les cautions)
🇺🇸 美國11 U.S.C. § 1141(Effect of confirmation of Chapter 11 plan)+ § 524(e)(保證人責任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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