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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10 條(重整之完成)

  1. 1.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
  2. 2.前項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會同重整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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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0 條規範重整完成程序:完成計畫工作、聲請法院裁定、召集股東會選新董監、會同辦理登記。

Q · 公司重整完成後,重整人是不是就沒事了?

依公司法第 310 條,重整完成裁定確定後,重整人尚需召集股東會選任新任董事監察人,並於新任董監事就任後會同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三個步驟全部完成,重整人的職務才正式結束,公司也才算在法律上完成從重整狀態到正常狀態的轉換。實務上拖延辦理登記,銀行信審系統仍會顯示「重整中」狀態,影響後續融資。

白話解讀

每一場重整都有一個倒數計時器:重整計畫裡寫的完成期限。重整人必須在這個期限內把計畫裡的每一件事做完,然後向法院聲請「重整完成」的裁定。這個裁定是一個法律上的宣告:這家公司的手術成功了。但故事不是到這裡就結束。裁定確定之後,重整人要做的最後一件事是召集股東會,選出新的董事和監察人。這是公司從「法院監護」模式切換回「正常經營」模式的儀式。新董事和監察人上任後,還要跟重整人一起去主管機關辦登記或變更登記。只有這一步走完,公司才算在法律上完成從重整狀態到正常狀態的轉換。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10 條規範公司重整完成之程序要件,包括重整人於計畫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召集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新任董監事會同重整人辦理登記變更四個階段,構成公司從法院監督下回歸正常經營狀態之完整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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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重整完成後的股東會,原來的股東還有投票權嗎?

看重整計畫怎麼寫。如果計畫中有減資或股權變更(311 條第一項第二款),原股東的持股比例可能已經被調整甚至歸零。有投票權的是重整完成裁定確定後、依計畫調整後的股東。所以投票權取決於是否在重整計畫中保留了股份。實務上重整計畫中的減資比例和新股發行對象,在關係人會議審查階段就要仔細看。等到重整完成才關注,為時已晚。

Q2重整人的報酬怎麼算?做完之後才付嗎?

重整人的報酬由法院核定(公司法第 289 條),通常在重整程序進行中就分期支付,列為重整費用(312 條)優先受償。重整完成後的最後一筆報酬,在辦理登記移交之後結清。實務上重整人的報酬是優先於所有重整債權清償,即使公司資產不夠償還所有債權人,重整人的報酬通常不會落空。這也是為什麼有些律師和會計師願意接重整人的案子。

Q3公司法第 310 條規定什麼?

規範公司重整完成之程序:完成計畫、聲請法院裁定、召集股東會選新董監、會同辦理登記四階段。

Q4重整完成是什麼意思?

公司重整計畫所定事項全部執行完畢,經法院裁定確認後脫離重整保護狀態,回歸正常經營模式。

Q5重整完成裁定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使公司脫離重整保護狀態並使重整計畫產生既判力,債權人不得再就計畫所定內容另行請求。

Q6重整後股東會的性質為何?

重整完成裁定確定後召集,依重整計畫調整後之股東名冊行使權利,專門用於選任新董監事的特殊股東會。

Q7重整人怎麼聲請重整完成裁定?

備齊重整計畫執行完成證明文件(清償憑證、處分證明、會計師查核報告),向原裁定准予重整之法院具狀聲請。

Q8重整完成後股東會怎麼召集?

重整人於裁定確定後依計畫調整後之股東名冊發出開會通知,準備董監事候選人名單,召集股東會選任。

Q9新董監事就任後怎麼辦登記?

會同重整人準備就任證明、股東會議事錄、章程修訂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地方政府)申辦變更登記。

Q10重整計畫期限到了還沒完成怎麼辦?

立即向法院聲請延期並說明剩餘事項預計完成時程。逾期未完成者,法院得依公司法第 306 條裁定終止重整。

Q11重整完成 vs 重整終止有何不同?

完成代表計畫成功公司繼續存在債權依計畫處理,終止代表計畫失敗保護措施全部撤銷可能進入破產。兩字之差結果天壤之別。

Q12重整完成 vs 公司解散有何不同?

重整完成是公司繼續存在脫離法院監督,公司解散是公司法人格進入清算程序。一個是新生一個是死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重整完成(公司法 310)重整終止(公司法 306)
計畫執行結果計畫所定事項全部履行完畢計畫無法執行或逾期未完成
公司存續狀態公司繼續存在,回歸正常經營保護措施撤銷,可能直接進入破產程序
債權人權利債權依計畫處理(打折、延期、轉股)債權回復原狀,可獨立訴追
經營權歸屬由新選任董監事接手依後續程序(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處理
重整人責任辦理登記完成後職務結束依法院裁定移交,可能轉為破產管理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 199 条以下(更生計画認可後の手続終了)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 283 조 (회생절차종결의 결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 94 條(重整計畫執行完畢,重整程序終止)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258(Aufhebung des Insolvenzverfahrens nach Bestätigung des Insolvenzplan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26-28(exécution du plan de redressement et clôture)
🇺🇸 美國11 U.S.C. § 1141 (Effect of Confirmation) + § 350 (Closing of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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