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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10 條(重整之完成)

  1. 1.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
  2. 2.前項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會同重整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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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0 條規範重整完成程序:完成計畫工作、聲請法院裁定、召集股東會選新董監、會同辦理登記。

Q · 公司重整完成後,重整人是不是就沒事了?

依公司法第 310 條,重整完成裁定確定後,重整人尚需召集股東會選任新任董事監察人,並於新任董監事就任後會同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三個步驟全部完成,重整人的職務才正式結束,公司也才算在法律上完成從重整狀態到正常狀態的轉換。實務上拖延辦理登記,銀行信審系統仍會顯示「重整中」狀態,影響後續融資。

白話解讀

每一場重整都有一個倒數計時器:重整計畫裡寫的完成期限。重整人必須在這個期限內把計畫裡的每一件事做完,然後向法院聲請「重整完成」的裁定。這個裁定是一個法律上的宣告:這家公司的手術成功了。但故事不是到這裡就結束。裁定確定之後,重整人要做的最後一件事是召集股東會,選出新的董事和監察人。這是公司從「法院監護」模式切換回「正常經營」模式的儀式。新董事和監察人上任後,還要跟重整人一起去主管機關辦登記或變更登記。只有這一步走完,公司才算在法律上完成從重整狀態到正常狀態的轉換。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10 條規範公司重整完成之程序要件,包括重整人於計畫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召集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新任董監事會同重整人辦理登記變更四個階段,構成公司從法院監督下回歸正常經營狀態之完整法律框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重整完成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公司脫離法院監督,債權依重整計畫處理,新董監接手經營。

Q2重整人在重整完成後還有什麼責任?

召集股東會選任董監事,並於新董監就任後會同辦理登記變更。

Q3重整完成跟重整終止差在哪?

完成代表計畫成功公司繼續存在,終止代表計畫失敗保護措施撤銷可能進入破產。

Q4重整完成裁定要怎麼聲請?

確認計畫所定事項全部執行完畢後,由重整人向原裁定准予重整之法院聲請。

Q5重整完成後股東會怎麼開?

由重整人於裁定確定後召集,依重整計畫調整後的股權結構行使投票權。

Q6新董監事就任後要做什麼登記?

會同重整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董監事變更登記及重整完成之公司變更登記。

Q7重整計畫的期限可以延長嗎?

計畫期限逾期未完成,法院得依公司法第 306 條裁定終止重整。實務上應在期限到期前向法院聲請延期。

Q8重整完成後原股東的權益會變動嗎?

依重整計畫內容而定。計畫如含減資或股權調整,原股東持股比例可能被稀釋甚至歸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重整完成(公司法 310)重整終止(公司法 306)
計畫執行結果計畫所定事項全部履行完畢計畫無法執行或逾期未完成
公司存續狀態公司繼續存在,回歸正常經營保護措施撤銷,可能直接進入破產程序
債權人權利債權依計畫處理(打折、延期、轉股)債權回復原狀,可獨立訴追
經營權歸屬由新選任董監事接手依後續程序(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處理
重整人責任辦理登記完成後職務結束依法院裁定移交,可能轉為破產管理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 199 条以下(更生計画認可後の手続終了)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 283 조 (회생절차종결의 결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 94 條(重整計畫執行完畢,重整程序終止)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258(Aufhebung des Insolvenzverfahrens nach Bestätigung des Insolvenzplan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26-28(exécution du plan de redressement et clôture)
🇺🇸 美國11 U.S.C. § 1141 (Effect of Confirmation) + § 350 (Closing of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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