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0 條規範重整完成程序:完成計畫工作、聲請法院裁定、召集股東會選新董監、會同辦理登記。
Q · 公司重整完成後,重整人是不是就沒事了?
不是。還要選新董監、辦變更登記
依公司法第 310 條,重整完成裁定確定後,重整人尚需召集股東會選任新任董事監察人,並於新任董監事就任後會同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三個步驟全部完成,重整人的職務才正式結束,公司也才算在法律上完成從重整狀態到正常狀態的轉換。實務上拖延辦理登記,銀行信審系統仍會顯示「重整中」狀態,影響後續融資。
每一場重整都有一個倒數計時器:重整計畫裡寫的完成期限。重整人必須在這個期限內把計畫裡的每一件事做完,然後向法院聲請「重整完成」的裁定。這個裁定是一個法律上的宣告:這家公司的手術成功了。但故事不是到這裡就結束。裁定確定之後,重整人要做的最後一件事是召集股東會,選出新的董事和監察人。這是公司從「法院監護」模式切換回「正常經營」模式的儀式。新董事和監察人上任後,還要跟重整人一起去主管機關辦登記或變更登記。只有這一步走完,公司才算在法律上完成從重整狀態到正常狀態的轉換。
公司法第 310 條規範公司重整完成之程序要件,包括重整人於計畫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召集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新任董監事會同重整人辦理登記變更四個階段,構成公司從法院監督下回歸正常經營狀態之完整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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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重整計畫怎麼寫。如果計畫中有減資或股權變更(311 條第一項第二款),原股東的持股比例可能已經被調整甚至歸零。有投票權的是重整完成裁定確定後、依計畫調整後的股東。所以投票權取決於是否在重整計畫中保留了股份。實務上重整計畫中的減資比例和新股發行對象,在關係人會議審查階段就要仔細看。等到重整完成才關注,為時已晚。
重整人的報酬由法院核定(公司法第 289 條),通常在重整程序進行中就分期支付,列為重整費用(312 條)優先受償。重整完成後的最後一筆報酬,在辦理登記移交之後結清。實務上重整人的報酬是優先於所有重整債權清償,即使公司資產不夠償還所有債權人,重整人的報酬通常不會落空。這也是為什麼有些律師和會計師願意接重整人的案子。
規範公司重整完成之程序:完成計畫、聲請法院裁定、召集股東會選新董監、會同辦理登記四階段。
公司重整計畫所定事項全部執行完畢,經法院裁定確認後脫離重整保護狀態,回歸正常經營模式。
使公司脫離重整保護狀態並使重整計畫產生既判力,債權人不得再就計畫所定內容另行請求。
重整完成裁定確定後召集,依重整計畫調整後之股東名冊行使權利,專門用於選任新董監事的特殊股東會。
備齊重整計畫執行完成證明文件(清償憑證、處分證明、會計師查核報告),向原裁定准予重整之法院具狀聲請。
重整人於裁定確定後依計畫調整後之股東名冊發出開會通知,準備董監事候選人名單,召集股東會選任。
會同重整人準備就任證明、股東會議事錄、章程修訂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地方政府)申辦變更登記。
立即向法院聲請延期並說明剩餘事項預計完成時程。逾期未完成者,法院得依公司法第 306 條裁定終止重整。
完成代表計畫成功公司繼續存在債權依計畫處理,終止代表計畫失敗保護措施全部撤銷可能進入破產。兩字之差結果天壤之別。
重整完成是公司繼續存在脫離法院監督,公司解散是公司法人格進入清算程序。一個是新生一個是死亡。
| 比較面向 | 重整完成(公司法 310) | 重整終止(公司法 306) |
|---|---|---|
| 計畫執行結果 | 計畫所定事項全部履行完畢 | 計畫無法執行或逾期未完成 |
| 公司存續狀態 | 公司繼續存在,回歸正常經營 | 保護措施撤銷,可能直接進入破產程序 |
| 債權人權利 | 債權依計畫處理(打折、延期、轉股) | 債權回復原狀,可獨立訴追 |
| 經營權歸屬 | 由新選任董監事接手 | 依後續程序(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處理 |
| 重整人責任 | 辦理登記完成後職務結束 | 依法院裁定移交,可能轉為破產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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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呈請人於登記後確知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呈請更正。
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並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 重整後之公司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即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會同重整人報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
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 前項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會同重整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一、按重整完成,應由重整人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股東會選任董監事,始符合程序,爰修正第一項。 二、又董監事就任後,即應會同重整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較為妥適,爰修正第二項。
公司登記,呈請人於登記後確知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呈請更正。
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並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 重整後之公司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即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會同重整人報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
一、按重整完成,應由重整人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股東會選任董監事,始符合程序,爰修正第一項。 二、又董監事就任後,即應會同重整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較為妥適,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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