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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900155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公司重整事件,如法院為准許重整之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宜另分「整更」字案號並輪分之,以維護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審級利益;又重整程序於法院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

主旨

有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有關准許公司重整之裁定,如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全卷發回時,就尚進行中之該公司重整事件之原案號是否可報結,另分新案號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99 年 6 月 30 日院通文速字第 0990004230 號函。

二、按非訟事件法第 188 條第 4 項規定:「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則不僅在抗告程序中,原重整程序得繼續執行,即令抗告法院廢棄准許重整之裁定,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於未經法院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原重整程序亦不因而停止【本院 72.3.11(72)秘台廳(一)字第01165 號函意旨參照】。

三、次按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65 第 7 款規定:「公司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七)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經為准許公司重整之裁定後,經依公司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為重整完成之裁定者,或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項為終止重整之裁定者。」準此,公司重整事件,於法院為准許公司重整之裁定後,即應依原准許重整之案號進行重整程序,該案號除有上述准予報結之情形外,不得報結。惟法院准許重整之裁定,如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定,原審法院仍須就重整聲請是否准許再為審查,為保護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審級利益,宜另分「整更」字案號並輪分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統計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900155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發布,要旨:公司重整事件,如法院為准許重整之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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