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15 條(解散之法定原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分割。 七、破產。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 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司法 第31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分割。
七、破產。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II 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