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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15 條(解散之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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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分割。 七、破產。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2. 2.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5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八種法定解散事由,其中章程所定事由及股東不滿二人兩款可補救繼續經營。

Q · 股份有限公司什麼情況下會被強制解散?能救嗎?

八款解散事由,第 1、4 款可救

依公司法第 315 條,股份有限公司有八種法定解散事由:章程所定事由、事業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會決議、有記名股東不滿二人、合併、分割、破產、命令或裁判解散。其中第一款(章程所定)可經股東會變更章程繼續經營,第四款(股東不滿二人)可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其餘六款一旦觸發即不可逆轉。

深度解讀

公司跟人一樣,有八種方式會「死」。前三種是內部因素:章程本來就寫好的結束條件到了;公司要做的事已經做完或根本做不成了;股東自己開會決定收掉。第四種是股東剩不到兩個人(但如果唯一的股東是政府或法人就不算)。第五、六種是公司被別家吃掉(合併)或被切成幾塊(分割)。第七種是破產。第八種是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法院裁判解散。但故事沒有這麼絕對。第一種和第四種是可以搶救的:章程的結束條件到了?股東會改章程就可以繼續經營。股東只剩一人?再拉一個股東進來就好。其他六種走到那一步就回不了頭了。對投資人來說,最重要的認知是:解散不等於錢沒了。解散之後進入清算程序,公司的資產會被變賣,還完債之後剩的錢按股權比例分給股東。你的錢有沒有了,取決於清算後還剩多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業已名詞
  • 法人名詞
  • 裁判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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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15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