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15 條(解散之法定原因)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5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八種法定解散事由,其中章程所定事由及股東不滿二人兩款可補救繼續經營。
Q · 股份有限公司什麼情況下會被強制解散?能救嗎?
八款解散事由,第 1、4 款可救
依公司法第 315 條,股份有限公司有八種法定解散事由:章程所定事由、事業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會決議、有記名股東不滿二人、合併、分割、破產、命令或裁判解散。其中第一款(章程所定)可經股東會變更章程繼續經營,第四款(股東不滿二人)可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其餘六款一旦觸發即不可逆轉。
深度解讀
公司跟人一樣,有八種方式會「死」。前三種是內部因素:章程本來就寫好的結束條件到了;公司要做的事已經做完或根本做不成了;股東自己開會決定收掉。第四種是股東剩不到兩個人(但如果唯一的股東是政府或法人就不算)。第五、六種是公司被別家吃掉(合併)或被切成幾塊(分割)。第七種是破產。第八種是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法院裁判解散。但故事沒有這麼絕對。第一種和第四種是可以搶救的:章程的結束條件到了?股東會改章程就可以繼續經營。股東只剩一人?再拉一個股東進來就好。其他六種走到那一步就回不了頭了。對投資人來說,最重要的認知是:解散不等於錢沒了。解散之後進入清算程序,公司的資產會被變賣,還完債之後剩的錢按股權比例分給股東。你的錢有沒有了,取決於清算後還剩多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業已名詞
- 法人名詞
- 裁判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