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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三字第 11281 號
要旨
關於法院選派公司重整人之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另行選派重整人,於再抗告程序中,其重整人究為何人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法院選派公司重整人之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另行選派重整人,於再抗告程序中,其重整人究為何人疑義一案,經本院民事廳提供研究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經 (83) 商字第二○九○四三號函。
二 被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非訟事件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甚明。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有關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效力之規定,於公司之重整亦得準用,復為公司法第三百十四條所明定。故抗告法院廢棄原裁定另行選派重整人,參照首揭非訟事件法規定之意旨,並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抗告法院之裁定確定前,自無停止原法院所為選派重整人裁定之執行效力。
三 前開意見僅供參考,於具體個案仍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見解,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