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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91 條(抗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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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2. 2.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3. 3.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抗告原則上無停止執行效力,須另行聲請停止執行,且停止執行裁定不得抗告。

Q · 我提了抗告,原裁定會自動暫停執行嗎?

不會。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須另行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一項,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原裁定該執行照執行。要暫停,必須依第二項另向原法院、審判長或抗告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實務上應在提抗告的同時一併聲請停止執行,並具體說明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依第三項,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抗告,僅有一次機會。

深度解讀

抗告書寄出去的那一刻,很多人鬆一口氣,以為至少原裁定不會馬上生效了。這是誤解。法律的預設規則是抗告沒有停止執行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你提抗告,原法院的裁定該執行照執行。要讓它暫停,你必須另外聲請停止執行。這條規定區分兩件事:抗告是「你對裁定不服」,停止執行是「在抗告期間暫停原裁定的效力」。兩件事,兩份書狀,兩個聲請。搞不清楚的人寫了抗告就等結果,結果在等待期間,該扣押的錢被扣了,該交付的物被交付了。真正懂行的人抗告和停止執行聲請一起提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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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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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