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1 條(抗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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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抗告原則上無停止執行效力,須另行聲請停止執行,且停止執行裁定不得抗告。
Q · 我提了抗告,原裁定會自動暫停執行嗎?
不會。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須另行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一項,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原裁定該執行照執行。要暫停,必須依第二項另向原法院、審判長或抗告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實務上應在提抗告的同時一併聲請停止執行,並具體說明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依第三項,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抗告,僅有一次機會。
深度解讀
抗告書寄出去的那一刻,很多人鬆一口氣,以為至少原裁定不會馬上生效了。這是誤解。法律的預設規則是抗告沒有停止執行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你提抗告,原法院的裁定該執行照執行。要讓它暫停,你必須另外聲請停止執行。這條規定區分兩件事:抗告是「你對裁定不服」,停止執行是「在抗告期間暫停原裁定的效力」。兩件事,兩份書狀,兩個聲請。搞不清楚的人寫了抗告就等結果,結果在等待期間,該扣押的錢被扣了,該交付的物被交付了。真正懂行的人抗告和停止執行聲請一起提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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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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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