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1 條(抗告之效力)
- 1.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 2.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 3.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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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抗告原則上無停止執行效力,須另行聲請停止執行,且停止執行裁定不得抗告。
Q · 我提了抗告,原裁定會自動暫停執行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一項,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原裁定該執行照執行。要暫停,必須依第二項另向原法院、審判長或抗告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實務上應在提抗告的同時一併聲請停止執行,並具體說明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依第三項,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抗告,僅有一次機會。
白話解讀
抗告書寄出去的那一刻,很多人鬆一口氣,以為至少原裁定不會馬上生效了。這是誤解。法律的預設規則是抗告沒有停止執行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你提抗告,原法院的裁定該執行照執行。要讓它暫停,你必須另外聲請停止執行。這條規定區分兩件事:抗告是「你對裁定不服」,停止執行是「在抗告期間暫停原裁定的效力」。兩件事,兩份書狀,兩個聲請。搞不清楚的人寫了抗告就等結果,結果在等待期間,該扣押的錢被扣了,該交付的物被交付了。真正懂行的人抗告和停止執行聲請一起提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範抗告的執行效力。原則上抗告不具停止執行之效力,原裁定在抗告審理期間仍可執行;當事人須另依第二項聲請,由原法院、審判長或抗告法院於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而該停止執行之裁定依第三項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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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抗告會停止原裁定執行嗎?▾
原則上不會。第491條第一項規定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須另行聲請停止執行。
Q2怎麼聲請停止執行?▾
依第二項向原法院、審判長或抗告法院聲請,並具體說明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
Q3停止執行被駁回可以再抗告嗎?▾
不行。第三項明定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抗告,只有一次機會。
Q4抗告期間多久?▾
抗告期間為10日,自裁定送達後起算(民訴第487條)。
Q5抗告和停止執行聲請差在哪?▾
抗告是表達不服、啟動上級審理;停止執行是暫停原裁定效力,兩者是兩份書狀。
Q6什麼情況抗告會停止執行?▾
本條開頭有「除別有規定外」,涉及人身自由、拘提管收等特別程序可能例外有停止效力。
Q7假扣押被抗告,我的帳戶會解凍嗎?▾
不會。對方未聲請停止執行前,扣押效力在抗告期間仍存續。
Q8停止執行聲請書要寫什麼才會過?▾
要寫具體的難以回復損害(金額、營業資金、居住權益),泛稱「會受損害」幾乎都被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抗告 | 停止執行聲請 |
|---|---|---|
| 性質 | 對裁定表示不服,啟動上級審理 | 暫停原裁定在抗告期間的執行效力 |
| 法條依據 | 民訴第482、488條 | 民訴第491條第二項 |
| 效果 | 不停止原裁定執行 | 經准許後暫停執行 |
| 對駁回能否再抗告 | 依裁定種類而定 | 不得抗告(第三項) |
| 書狀數 | 一份抗告書 | 另一份聲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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