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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491抗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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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2. 2.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3. 3.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抗告原則上無停止執行效力,須另行聲請停止執行,且停止執行裁定不得抗告。

Q · 我提了抗告,原裁定會自動暫停執行嗎?

不會。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須另行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一項,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原裁定該執行照執行。要暫停,必須依第二項另向原法院、審判長或抗告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實務上應在提抗告的同時一併聲請停止執行,並具體說明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依第三項,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抗告,僅有一次機會。

白話解讀

抗告書寄出去的那一刻,很多人鬆一口氣,以為至少原裁定不會馬上生效了。這是誤解。法律的預設規則是抗告沒有停止執行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你提抗告,原法院的裁定該執行照執行。要讓它暫停,你必須另外聲請停止執行。這條規定區分兩件事:抗告是「你對裁定不服」,停止執行是「在抗告期間暫停原裁定的效力」。兩件事,兩份書狀,兩個聲請。搞不清楚的人寫了抗告就等結果,結果在等待期間,該扣押的錢被扣了,該交付的物被交付了。真正懂行的人抗告和停止執行聲請一起提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範抗告的執行效力。原則上抗告不具停止執行之效力,原裁定在抗告審理期間仍可執行;當事人須另依第二項聲請,由原法院、審判長或抗告法院於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而該停止執行之裁定依第三項不得抗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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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提抗告了,為什麼法院還在執行?

因為民訴第491條第一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抗告跟停止執行是兩件事,你必須另外依第二項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才會暫停原裁定執行。停止執行的聲請書要具體寫出執行會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的實際金額或影響,不能只寫「我會受到損害」,越具體越容易過關。

Q2如果停止執行被駁回,我能再抗告一次嗎?

不能。第491條第三項明文規定「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停止執行的駁回裁定是最終決定,沒有二次機會,所以第一次聲請的品質就要最高。有些律師會把停止執行的理由寫進抗告書本身,讓抗告法院看到時自動考慮是否停止執行。

Q3什麼情況下法律會「別有規定」讓抗告停止執行?

本條開頭有「除別有規定外」這個伏筆,某些特別程序有不同設計。例如涉及人身自由、拘提管收的裁定,抗告原則上就有停止執行的效力,避免人已被關進去再說抗告成功。收到裁定後應看清楚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必要時查有沒有特別的停止執行規定。

Q4抗告會停止執行嗎?

原則上不會。第491條第一項規定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原裁定該執行照執行,須另行聲請停止執行。

Q5民訴491條停止執行是什麼?

在抗告審理期間暫停原裁定執行效力的暫時性處分,由原法院、審判長或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決定。

Q6什麼叫難以回復之損害?

執行一旦完成即難以恢復原狀的損害,如帳戶金額被扣、營業資金被凍、居住權益喪失。

Q7「除別有規定外」是什麼意思?

指某些特別程序(如人身自由、拘提管收)的抗告原則上有停止執行效力,是本條原則的例外伏筆。

Q8民訴491條怎麼聲請停止執行?

在提抗告同時,另以一份書狀向原法院、審判長或抗告法院聲請,具體說明執行的難以回復損害。

Q9停止執行聲請書怎麼寫才會過?

寫出具體金額、營業影響、居住權益等難以回復損害,附證據(存摺餘額、資金需求),避免泛稱。

Q10抗告和停止執行要在什麼時候提?

抗告期間10日內,兩份書狀一併遞交原法院最有效,停止執行聲請無獨立法定期限但宜同時提出。

Q11停止執行被駁回後怎麼辦?

依第三項不得抗告,無法救濟。可考慮把停止執行理由寫進抗告書,讓抗告法院一併審酌。

Q12抗告 vs 停止執行聲請差在哪?

抗告是對裁定不服、啟動上級審理;停止執行是暫停原裁定效力。兩件事、兩份書狀、兩個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抗告停止執行聲請
性質對裁定表示不服,啟動上級審理暫停原裁定在抗告期間的執行效力
法條依據民訴第482、488條民訴第491條第二項
效果不停止原裁定執行經准許後暫停執行
對駁回能否再抗告依裁定種類而定不得抗告(第三項)
書狀數一份抗告書另一份聲請書

抗告

性質
對裁定表示不服,啟動上級審理
法條依據
民訴第482、488條
效果
不停止原裁定執行
對駁回能否再抗告
依裁定種類而定
書狀數
一份抗告書

停止執行聲請

性質
暫停原裁定在抗告期間的執行效力
法條依據
民訴第491條第二項
效果
經准許後暫停執行
對駁回能否再抗告
不得抗告(第三項)
書狀數
另一份聲請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ZPO § 570(sofortige Beschwerde 之停止執行效力:原則無,法院得例外裁定停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請求非係一定金額者,應記明其價額。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明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0231219 制定)

抗告法院為裁定後,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   前項規定,於抗告事件之非因裁定而終結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得在抗告法院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抗告法院得在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

(0920114 修正)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立法理由一、原第二項就原法院或審判長於抗告事件裁定前之處置,並未如第三項規定賦予抗告法院得為其他必要處分之權限,惟事實上亦有必要,爰將上開兩項合併修正,並列為第二項。   二、配合原第二、三項規定之修正,將原第四項規定之「前二項」修正為「前項」,並移列為第三項。

(0190913 制定)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請求非係一定金額者,應記明其價額。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明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0231219 制定)

抗告法院為裁定後,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   前項規定,於抗告事件之非因裁定而終結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得在抗告法院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抗告法院得在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

(0920114 修正)

一、原第二項就原法院或審判長於抗告事件裁定前之處置,並未如第三項規定賦予抗告法院得為其他必要處分之權限,惟事實上亦有必要,爰將上開兩項合併修正,並列為第二項。   二、配合原第二、三項規定之修正,將原第四項規定之「前二項」修正為「前項」,並移列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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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