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 23 條(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2.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3.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4.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ellen0810
6 months ago
文科系所
一、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例如全院法官均需迴避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