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3 條(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
-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 2.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 3.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 4.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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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條指定管轄: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審判、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或轄區境界不明時,由直接上級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Q · 法院審我的案子可能不公平,可以換法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3條,當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或管轄區域境界不明時,可由當事人聲請或受訴法院請求,請直接上級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轄。聲請可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提出,且指定管轄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一旦做成即為終局。
白話解讀
有時候你遇到的不是「選哪個法院」的問題,而是「根本沒有法院能審」的問題。法官全部迴避了,法院因為天災無法運作了,或者這個案子在當地審會引發公安疑慮。這時候怎麼辦?不是案子就此消失。第23條開了一個後門:你可以聲請上級法院指定另一個法院來接手。更狠的一招是第一款後段:如果你認為案件在某個法院審理「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例如案件涉及當地的政治人物或重大社會事件,你可以用這條要求把案子搬到別的法院。這不是理論上的可能性,實務上確實有案件因為地方壓力被指定移到其他法院審理。
法律定性
指定管轄係指依法定規則確定之管轄法院,因法律或事實障礙不能行使審判權、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或管轄區域境界不明時,由直接上級法院(其不能行使職權時為再上級法院)依當事人聲請或受訴法院請求,指定其他法院管轄之制度。其裁定具終局性而不得聲明不服,為民事訴訟管轄制度於正常規則失靈時的矯正與安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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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23條是什麼?▾
規範指定管轄:當正常管轄規則失靈時,由直接上級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接手審理的制度。
Q2什麼情況可以聲請指定管轄?▾
三種: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無法辨別有管轄權法院。
Q3指定管轄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可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提出;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時,向再上級法院聲請。
Q4誰可以啟動指定管轄?▾
當事人聲請,或受訴法院自己向上級法院請求。
Q5指定管轄的裁定可以上訴嗎?▾
不行。條文明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定一經做成即為終局,原告被告都不能挑戰。
Q6覺得某個法官有偏見,可以用第23條換法院嗎?▾
個別法官偏見應先用法官迴避(民訴§32至§38);第23條處理的是整個法院層級不能審或不能公平審的問題。
Q7指定管轄和移轉管轄差在哪?▾
指定管轄由上級法院指定(§23),移轉管轄是受訴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移送有管轄權法院(§28),啟動者與層級不同。
Q8指定管轄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應於訴訟進行中儘早聲請;案件進入實體審理越深,上級法院准許的意願越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制度 | 啟動者 | 決定層級 | 能否救濟 | 適用情形 |
|---|---|---|---|---|
| 指定管轄(§23) | 當事人聲請或受訴法院請求 | 直接(或再)上級法院 | 不得聲明不服(終局) | 法院不能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轄區不明 |
| 移轉管轄(§28) | 受訴法院依職權或聲請 | 受訴法院自為 | 得抗告 | 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
| 合意管轄(§24) | 兩造當事人合意 | 當事人約定 | — | 就一定法律關係由當事人以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
| 法官迴避(§32-38) | 法官自行或當事人聲請 | 該法院或其院長 | 部分得抗告 | 個別法官有偏頗之虞,非整個法院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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