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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3 條(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2. 2.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3. 3.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4. 4.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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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條指定管轄: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審判、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或轄區境界不明時,由直接上級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Q · 法院審我的案子可能不公平,可以換法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3條,當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或管轄區域境界不明時,可由當事人聲請或受訴法院請求,請直接上級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轄。聲請可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提出,且指定管轄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一旦做成即為終局。

白話解讀

有時候你遇到的不是「選哪個法院」的問題,而是「根本沒有法院能審」的問題。法官全部迴避了,法院因為天災無法運作了,或者這個案子在當地審會引發公安疑慮。這時候怎麼辦?不是案子就此消失。第23條開了一個後門:你可以聲請上級法院指定另一個法院來接手。更狠的一招是第一款後段:如果你認為案件在某個法院審理「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例如案件涉及當地的政治人物或重大社會事件,你可以用這條要求把案子搬到別的法院。這不是理論上的可能性,實務上確實有案件因為地方壓力被指定移到其他法院審理。

法律定性

指定管轄係指依法定規則確定之管轄法院,因法律或事實障礙不能行使審判權、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或管轄區域境界不明時,由直接上級法院(其不能行使職權時為再上級法院)依當事人聲請或受訴法院請求,指定其他法院管轄之制度。其裁定具終局性而不得聲明不服,為民事訴訟管轄制度於正常規則失靈時的矯正與安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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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23條是什麼?

規範指定管轄:當正常管轄規則失靈時,由直接上級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接手審理的制度。

Q2什麼情況可以聲請指定管轄?

三種: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無法辨別有管轄權法院。

Q3指定管轄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可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提出;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時,向再上級法院聲請。

Q4誰可以啟動指定管轄?

當事人聲請,或受訴法院自己向上級法院請求。

Q5指定管轄的裁定可以上訴嗎?

不行。條文明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定一經做成即為終局,原告被告都不能挑戰。

Q6覺得某個法官有偏見,可以用第23條換法院嗎?

個別法官偏見應先用法官迴避(民訴§32至§38);第23條處理的是整個法院層級不能審或不能公平審的問題。

Q7指定管轄和移轉管轄差在哪?

指定管轄由上級法院指定(§23),移轉管轄是受訴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移送有管轄權法院(§28),啟動者與層級不同。

Q8指定管轄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應於訴訟進行中儘早聲請;案件進入實體審理越深,上級法院准許的意願越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制度啟動者決定層級能否救濟適用情形
指定管轄(§23)當事人聲請或受訴法院請求直接(或再)上級法院不得聲明不服(終局)法院不能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轄區不明
移轉管轄(§28)受訴法院依職權或聲請受訴法院自為得抗告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合意管轄(§24)兩造當事人合意當事人約定就一定法律關係由當事人以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法官迴避(§32-38)法官自行或當事人聲請該法院或其院長部分得抗告個別法官有偏頗之虞,非整個法院問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0条(管轄裁判所の指定:管轄裁判所が法律上又は事実上裁判権を行うことができないとき等に上級裁判所が指定)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8조(관할의 지정:관할법원이 재판권을 행사할 수 없거나 관할구역이 분명하지 아니한 때 직근 상급법원이 지정)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38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或管辖争议无法协商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註:2021/2023修正後條號待核
🇩🇪 德國ZPO § 36(Bestimmung des zuständigen Gerichts durch das im Rechtszug zunächst höhere Gericht)
🇫🇷 法國COJ art. L111-8 + CPC art. 356(renvoi pour cause de suspicion légitime ou de sûreté publique;désignation par la Cour de cassation)
🇺🇸 美國28 U.S.C. § 1404(a) / § 1406(change of venue;普通法以移轉審判地處理公平性與不能審理問題,非完全對應之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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