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抗告法院之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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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
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實務:
所稱「必要」,係指抗告法院無從逕為裁定,須由原法院調查始能為裁定,或抗告法院就事實及證據自行調查備感困難而言。倘抗告法院就事實及證據之調查並無困難,竟命原法院更為裁定,即屬消極不適用法規,致顯然影響裁判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erondiar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本條所稱「必要」,係指抗告法院無從逕為裁定,須由原法院調查始能為裁定,或抗告法院就事實及證據自行調查備感困難而言。倘抗告法院就事實及證據之調查並無困難,竟命原法院更為裁定,即屬消極不適用法規,致顯然影響裁判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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