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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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4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原抗告送卷程序由第495條之1準用上訴編規定涵蓋。
Q · 民事訴訟法第494條還有效嗎?
無效,92年已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494條已於民國92年(2003年)刪除。原條文規範抗告法院裁定後將卷宗送交原法院的程序事項,因同年增訂第495條之1概括規定抗告準用上訴編,該程序已被準用條文涵蓋而刪除。現行抗告程序請直接參照第495條之1。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92年刪除。原條文規定抗告法院裁定後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之程序。民國92年增訂第495條之1規定抗告準用上訴規定後,此程序事項因被上訴編之準用涵蓋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9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四編抗告程序中關於裁定後送卷之程序規範,民國92年因第495條之1準用上訴編規定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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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494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92年刪除的抗告程序條文,原規範裁定後送卷程序,現由第495條之1準用上訴編涵蓋。
Q2民訴494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92年增訂第495條之1概括準用上訴編,送卷程序已被涵蓋,本條重複故刪除。
Q3本條刪除後抗告程序看哪一條?
看第495條之1,抗告與再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準用上訴編規定。
Q4民訴494刪除 vs 第495條之1差在哪?
494是被刪除的舊送卷程序,495-1是現行概括準用上訴編的有效依據。
立法沿革 4 版
(0190913 制定)
假扣押之裁定,應送達於債務人。但駁回假扣押之聲請或命債權人供擔保之裁定,不在此限。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0231219 制定)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0570109 全文修正)
抗告法院為裁定後,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 前項規定,於抗告事件之非因裁定而終結者準用之。
(092011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已增訂抗告準用上訴之有關規定,為免重複,爰將本條刪除。
假扣押之裁定,應送達於債務人。但駁回假扣押之聲請或命債權人供擔保之裁定,不在此限。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抗告法院為裁定後,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 前項規定,於抗告事件之非因裁定而終結者準用之。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已增訂抗告準用上訴之有關規定,為免重複,爰將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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