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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94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4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原抗告送卷程序由第495條之1準用上訴編規定涵蓋。
Q · 民事訴訟法第494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494條已於民國92年(2003年)刪除。原條文規範抗告法院裁定後將卷宗送交原法院的程序事項,因同年增訂第495條之1概括規定抗告準用上訴編,該程序已被準用條文涵蓋而刪除。現行抗告程序請直接參照第495條之1。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92年刪除。原條文規定抗告法院裁定後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之程序。民國92年增訂第495條之1規定抗告準用上訴規定後,此程序事項因被上訴編之準用涵蓋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9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四編抗告程序中關於裁定後送卷之程序規範,民國92年因第495條之1準用上訴編規定而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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