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80 條(發回或發交所應為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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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回或發交之判決者,第三審法院應速將判決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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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訴480條規定第三審發回後,最高法院應速將判決正本附入卷宗送交下級法院,此卷宗傳送期常影響重審開庭時程。
Q · 最高法院發回後多久會送到下級法院?
沒固定天數,民訴480條只要求「速」送交卷宗
依民事訴訟法第480條,第三審法院作成發回或發交判決後,應「速」將判決正本附入卷宗送交下級法院。法律只設速度要求,未訂具體天數,實務上因案件繁簡與法院案量而異,可能從數週到數月。當事人主動向下級法院書記官查詢收案狀態,是掌握重審開庭時點最有效的方式。
深度解讀
最高法院判決廢棄發回之後,卷宗不會自己跑到下級法院。這條規定最高法院應「速將判決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對當事人來說,這條看似純行政,其實藏著一個實務上很關鍵的節點:從最高法院發回到下級法院排到庭,中間這段「卷宗傳送時間」往往被律師和當事人忽略,但它可以是幾週到幾個月不等,直接影響整體訴訟時長的估算。懂這條的律師在客戶問「發回要多久會再開庭」時,會給出更精確的答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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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