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判決正本及節本之程式)
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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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30 條規定,判決正本或節本須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方具官方認證效力。
Q · 判決正本和影本差在哪?
依民事訴訟法第 230 條,判決正本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是與判決原本內容一致的官方認證文件,可作為聲請強制執行、辦理過戶、解凍帳戶的依據;影本沒有這道認證,法律上不能作為執行名義。節本則是只摘錄判決部分內容的認證文件,同樣由書記官簽名蓋印,適用於只需出示特定段落的場合。
白話解讀
一張判決書的正本和一張影印件,法律效力天差地遠。正本是書記官依判決原本製作的官方認證文件,上面有書記官親筆簽名和法院大印。節本則是只摘錄判決部分內容的認證文件,通常用於只需要出示判決某部分的場合。這條規定看似瑣碎,但它劃出了一條清楚的界線:你拿去聲請強制執行、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去銀行解凍帳戶的那份文件,必須是「正本」,上面必須有書記官的簽名和法院印。沒有這兩樣東西的文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判決正本的效力,對方可以合法拒絕承認。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30 條規範判決正本與節本的製作程式:正本為與判決原本內容一致的完整認證副本,節本為僅摘錄判決部分內容的認證副本,二者均須分別記明其性質,並由法院書記官簽名、加蓋法院印,始具官方文書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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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正本只有一份嗎?弄丟了怎麼辦?▾
正本可以聲請多份,弄丟了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再發。攜帶身分證到該案法院的書記官科辦理,通常當天或隔天就能取得,需繳納少量費用。強制執行時法院會收走正本,若之後還需用到(例如辦過戶),建議在聲請執行前先多要一份備用。
Q2節本跟正本到底什麼時候用哪個?▾
正本是完整判決的認證副本,用於所有需要完整判決效力的場合(強制執行、登記、確定證明);節本是只摘錄部分內容的認證副本,適合只需出示特定段落的場合,例如向保險公司證明某個事實認定。聲請節本時可指定摘錄哪些部分,不需把整份判決都給對方看。
Q3判決正本是什麼?▾
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與判決原本內容一致的官方認證文件,可作為強制執行等程序依據。
Q4判決正本和影本差在哪?▾
正本有書記官簽名加法院印的官方認證、具完整效力;影本沒有認證,不能作為執行名義,辦登記會被退件。
Q5判決節本是什麼?▾
只摘錄判決部分內容、同經書記官簽名蓋印認證的副本,適用於只需出示特定段落的場合。
Q6判決正本上一定要有法院印嗎?▾
是。書記官簽名加法院印是第 230 條的法定要件,缺一即不具判決正本的完整公信力。
Q7判決正本怎麼聲請?▾
攜身分證到原案件法院書記官科,填聲請狀註明要正本或節本及份數,繳費後當日或數日內領取。
Q8判決正本弄丟了怎麼辦?▾
可向原法院聲請再發,攜身分證辦理,通常當日或隔日取得,需繳少量費用。
Q9聲請判決正本要多少錢?▾
聲請費依各法院規定收取,金額很低(數十至數百元),遠低於起訴的裁判費。
Q10怎麼確認拿到的是合格正本?▾
檢查三項:書記官簽名、法院大印、標明『正本』字樣,三者齊全才是合格判決正本。
Q11判決正本 vs 節本 該用哪個?▾
需完整效力(強制執行、登記、確定證明)用正本;只需出示部分內容(如向保險公司證明某事實)用節本。
Q12判決正本 vs 確定證明書差在哪?▾
正本證明判決內容,確定證明書證明判決已確定不可上訴;辦離婚登記、過戶常需兩者一併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製作者 | 認證標記 | 法律效力 | 適用場合 |
|---|---|---|---|---|
| 判決正本 | 法院書記官 | 書記官簽名+法院印+正本字樣 | 完整效力,可作執行名義 | 強制執行、登記、解凍帳戶 |
| 判決節本 | 法院書記官 | 書記官簽名+法院印+節本字樣 | 於摘錄範圍內具認證效力 | 只需出示判決部分內容時 |
| 判決影本 | 任何人 | 無 | 不具執行名義效力 | 僅供參考、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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