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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8 條(執行處調閱卷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強制執行事項及範圍發生疑義時,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
  2. 前項卷宗,如為他法院所需用時,應自作繕本或節本,或囑託他法院移送繕本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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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8條是指當執行法院在強制執行案件中,對於執行事項及範圍有疑義時,可以查閱相關的案卷資料來解決疑問。如果需要提供給其他法院使用,則可以自行製作複本或簡化版,或者委託其他法院提供複本或簡化版。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個人欠了另一個人一筆錢,但是拖欠了很長時間,對方只好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發現欠款人的財產狀況不明確,無法確定可以強制執行的範圍。這時,執行法院可以查閱相關的案卷資料,例如欠款人的財產證明文件,來解決疑問。如果需要提供給其他法院使用,則可以製作複本或簡化版,或者委託其他法院提供複本或簡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