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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8 條(執行處調閱卷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強制執行事項及範圍發生疑義時,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
  2. 前項卷宗,如為他法院所需用時,應自作繕本或節本,或囑託他法院移送繕本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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