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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7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及囑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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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2. 2.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 3.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4. 4.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執行由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標的物不明時才看債務人住所地。

Q · 強制執行要向哪間法院聲請?

看財產在哪個縣市,不是看人住哪裡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簡單說,要查封的不動產、存款、薪資在哪個縣市,就向那個地方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跟債務人戶籍住所無關。只有在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時(第2項),才退回看債務人住居所地。

白話解讀

欠你錢的人住台北,但他名下那塊值錢的地在高雄。你要去哪間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答案是高雄。因為強制執行的管轄權跟著「東西在哪裡」走,不是跟著「人在哪裡」走。這跟你打官司時看被告住所地完全不同。搞混這件事的人,跑到台北地院聲請,被退件,再跑到高雄,一來一回又是兩三週。更麻煩的是,如果債務人在台北有存款、在高雄有不動產、在台中有動產,三個法院都有管轄權,你可以挑一個最有利的。但你不能三間同時聲請同一筆債權的執行,否則可能重複執行造成超額查封。第四項還有一個實務常見狀況:你向高雄法院聲請查封高雄的地,但後來發現債務人在台南也有財產,高雄法院不會自己跑去台南,它會「囑託」台南法院代為執行。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7條為執行程序的管轄總則,採「標的物所在地主義」:以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為原則管轄法院,標的物不明時以債務人住居所地為備援管轄,數法院有管轄權時由債權人擇一聲請,跨區執行則以囑託制度處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債務人的財產散在好幾個縣市,要跑好幾間法院嗎?

不用。你可以選其中一間有管轄權的法院集中聲請。執行法院發現債務人在其他縣市也有財產時,會囑託該地法院代為執行(本條第四項)。但囑託執行會慢一點,因為要法院之間公文往來。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已經知道主要財產在哪,直接向那個地方的法院聲請,避免囑託的時間損耗。同一筆債權不要向多間法院重複聲請,可能構成超額查封被撤銷。

Q2怎麼知道該向哪間法院聲請?

三步驟:第一,確認你要執行的標的是什麼(不動產、銀行存款、薪資、動產)。第二,查出這個標的在哪裡(不動產看地號、存款看銀行總行或分行所在地、薪資看僱主所在地)。第三,向該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內行人提示:薪資扣押的管轄看僱主營業所所在地,不是看債務人住哪裡。如果債務人在台積電上班,不管他住哪,薪資扣押就是去新竹。

Q3強制執行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跟債務人住所地無關。

Q4標的物所在地主義是什麼意思?

執行管轄跟著要查封的財產走,財產在哪個縣市就向那裡的法院聲請,使執行行為與標的同處一轄區。

Q5什麼是囑託執行?

受理法院需在別的法院轄區執行時,委由該地法院代為執行的制度(第4項),會多花公文往來時間。

Q6執行管轄和訴訟管轄差在哪?

訴訟管轄原則看被告住所地,執行管轄看標的物所在地,同一案子兩個法院可能完全不同。

Q7強制執行怎麼選對法院聲請?

三步:確認執行標的種類 → 查出標的所在縣市(不動產看地號、薪資看僱主所在地)→ 向該地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

Q8債務人財產在不同縣市怎麼執行?

向其中一間有管轄權的法院擇一聲請,其餘地區由該法院囑託當地法院代為執行,不必同時跑多間。

Q9聲請前怎麼查債務人財產在哪?

持執行名義影本向國稅局聲請財產歸屬資料清冊(約一千元),名下不動產、車輛、薪資、股票一次列出。

Q10薪資扣押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看僱主營業所所在地,不是看債務人住哪。債務人在新竹上班就向新竹地院聲請,不管他住在哪裡。

Q11執行管轄 vs 民訴訴訟管轄哪個準?

執行階段一律以強執第7條標的物所在地為準,民訴第1條被告住所地只適用起訴階段。

Q12選最近的法院還是選哪間有利?

數法院有管轄權時可擇一,選案件量較少的法院能加速處理,法律沒規定必須選最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ivil_procedurecompulsory_execution
管轄判準原則看被告住所地(民訴第1條)看標的物所在地(強執第7條)
啟動方原告起訴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
跨區處理移送管轄囑託他法院執行(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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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判準
原則看被告住所地(民訴第1條)
啟動方
原告起訴
跨區處理
移送管轄

compulsory_execution

管轄判準
看標的物所在地(強執第7條)
啟動方
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
跨區處理
囑託他法院執行(第4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44条(不動産執行の執行裁判所=所在地)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79조(부동산 강제집행 관할: 소재지 지방법원)
中國《民事诉讼法》执行编(由第一審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德國ZPO § 802(ausschließlicher Gerichtsstand der Zwangsvollstreckung)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art. R121-2(compétence territoriale du juge de l'exécution)
美國Fed. R. Civ. P. 69(execution per forum-state law, situs of proper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281216 制定)

法院於民事裁判得為強制執行時,應將裁判正本移付執行處。

(0640411 修正)

強制執行,向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為之;其不在同一法院者,得向其中一法院為之。   對於船舶聲請強制執行者,向船舶停泊港之法院為之。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法既將前條但書依職權執行之規定刪除,自無再將裁判正本移付執行處之必要,原文宜予刪除。   二、有關執行事件之受理法院,現行法未設規定,爰增訂第一項至第三項,以應實際需要。

(0850917 全文修正)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 強制執行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債權人名詞
(0281216 制定)

法院於民事裁判得為強制執行時,應將裁判正本移付執行處。

(0640411 修正)

一、本法既將前條但書依職權執行之規定刪除,自無再將裁判正本移付執行處之必要,原文宜予刪除。   二、有關執行事件之受理法院,現行法未設規定,爰增訂第一項至第三項,以應實際需要。

(0850917 全文修正)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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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7 條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