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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7 條(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及囑託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2.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4.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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