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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6 條(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之證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者,應提出裁判正本。 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者,應提出筆錄正本。 四、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聲請者,應提出公證書。 五、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者,應提出債權抵押權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六、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2. 前項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係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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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強制執行法是一個法律,它規定了當一個人欠另一個人錢時,後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迫使前者還錢。在這個法律中,第六條規定了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包括:1. 判決正本和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2. 裁判正本;3. 筆錄正本;4. 公證書;5. 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6. 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如果債權人沒有提供這些文件,執行法院可以查閱卷宗來確認。但如果受聲請之法院不是原第一審法院,則不需要提供這些文件。舉個例子,如果A欠B一萬元,B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正本或公證書等。如果B沒有提供這些文件,法院可以查閱卷宗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