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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6 條(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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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者,應提出裁判正本。 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者,應提出筆錄正本。 四、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聲請者,應提出公證書。 五、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六、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2. 2.前項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非係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6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須按執行名義種類提出對應文件,判決應附判決確定證明書,缺件法院不受理。

Q · 聲請強制執行要帶哪些文件?

依執行名義種類定,判決須附確定證明書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文件隨執行名義種類而不同:判決要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判決正本、裁定附裁定正本、調解或和解筆錄附筆錄正本、公證書附公證書、抵押權等附債權及擔保物權證明加裁定。少一樣法院不受理。但向原第一審法院聲請時,文件沒帶齊法院有義務自行調卷補件。

深度解讀

官司打贏了,對方不還錢,你拿著判決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結果櫃檯的人跟你說:「文件不齊,回去補。」很多人走到這一步才發現,勝訴判決本身不夠,你還需要一份叫「判決確定證明書」的東西。這條列出了六種執行名義對應的六種文件清單,少一樣都進不了門。好消息是,如果你忘了帶或搞丟了,只要你是向原本做判決的那間法院聲請,法院有義務自己去調卷宗幫你補。但如果你跑錯法院,法院沒有這個義務,你得自己搞定。這就是為什麼「去哪間法院聲請」不是隨便選的,選對了省事,選錯了光補文件就能拖你一兩個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裁判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公證書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債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質權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強制執行名義名詞
  • 非名詞
  •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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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6 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