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6 條(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之證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者,應提出裁判正本。 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者,應提出筆錄正本。 四、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聲請者,應提出公證書。 五、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六、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 前項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非係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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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六、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未規定要裁定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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