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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二字第 01706 號
要旨
債權人依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即裁定正本,毋庸提出確定證明書
全文內容
按依強制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債權人依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即裁定正本,勿庸提出確定證明書。又該裁定如經宣示者,於宣示時即已發生效力,如未經宣示者,則於送達時發生執行力。至債權人向稅捐機關申請調查債務人財產時,應檢具何項證明文件一節,非屬本院業務範圍,仍應由貴部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