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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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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5-2 條
(自助行為之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
執行名義
之
債權人
依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規定,自行
拘束
債務人
之自由或押收其財產,而聲請法院處理者,依本法規定有關執行程序辦理之。
前項情形,如
債權人
尚未聲請
強制執行
者,視為
強制執行
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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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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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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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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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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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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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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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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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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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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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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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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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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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的內容。如果一個債權人想要追討欠債,可以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自行限制債務人的自由或者押收他的財產,然後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債權人已經向法院提出申請,那麼法院就會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進行相關的執行程序。 換句話說,如果你欠了某個人的錢,那個人可以先限制你的自由或者押收你的財產,然後向法院提出申請,讓法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進行追討欠債的程序。即使那個人還沒有向法院提出申請,只要他已經限制了你的自由或者押收了你的財產,那麼這也算是一種「強制執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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