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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5-2 條(自助行為之辦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名義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自行拘束債務人之自由或押收其財產,而聲請法院處理者,依本法規定有關執行程序辦理之。
  2. 前項情形,如債權人尚未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的內容。如果一個債權人想要追討欠債,可以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自行限制債務人的自由或者押收他的財產,然後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債權人已經向法院提出申請,那麼法院就會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進行相關的執行程序。 換句話說,如果你欠了某個人的錢,那個人可以先限制你的自由或者押收你的財產,然後向法院提出申請,讓法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進行追討欠債的程序。即使那個人還沒有向法院提出申請,只要他已經限制了你的自由或者押收了你的財產,那麼這也算是一種「強制執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