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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5-1 條(分期給付執行之續行)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分期給付者,於各期履行期屆至時,執行法院得經債權人之聲請,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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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5條之1規定,分期給付的執行名義,每期到期未付時,債權人得聲請執行法院繼續執行,免重新取得執行名義。

Q · 對方被判分期還錢卻中途斷付,我要重新告一次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之1,命債務人分期給付的執行名義,在每一期履行期屆至而債務人未付時,債權人不必重新取得執行名義或重新起訴,只要持原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繼續執行」即可。重點是法院採聲請主義、不告不理,不會主動追蹤每一期是否到期付款,啟動續行的責任在債權人自己。

白話解讀

法院判決對方要分十二期還你錢,結果他只付了前三期就開始裝死。你能怎麼辦?很多人以為得重新告一次,或者整個強制執行要從頭來。不用。這條就是你的自動續行開關:只要有任何一期到期對方沒付,你不需要重新取得執行名義,直接向執行法院聲請「繼續執行」就好。這個設計的精妙之處在於,你不必等到所有期數都到期才一次執行。每到一期,你就可以聲請一次。這等於你手上有一把可以反覆扣下扳機的槍,而不是一顆只能射一次的子彈。但重點來了:法院不會主動幫你追,你必須自己聲請。很多債權人拿到分期給付的判決就以為萬事大吉,結果對方不付他也不動,等到想起來的時候對方早就脫產了。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5條之1規範分期給付執行名義的續行執行:當判決、調解筆錄等執行名義命債務人分期給付時,於各期履行期屆至而未獲清償者,執行法院得經債權人聲請繼續執行,無須就各期重新取得執行名義,藉此解決逐期重新聲請的程序不經濟問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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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被判分期付但一直不付,我每個月都要跑法院一趟嗎?

理論上每期到期你都可以聲請一次。但實務上,如果已查封對方薪資或財產,法院會持續扣款,不需每月重複聲請。第一次聲請最重要,之後法院會依職權繼續執行已查封財產。內行人提示:第一次聲請時就把已到期的所有期數一次寫進去,省得分開聲請多跑腿。

Q2對方說他沒錢,強制執行不就是白費力氣?

聲請執行後法院會調查對方財產狀況,很多人嘴上說沒錢,名下卻有保險、投資或共有財產。就算暫時查無財產,案件會留存,對方未來有任何進帳法院都能繼續執行。內行人提示:債務人若有工作收入,法院可直接命雇主從薪水扣繳,每月扣薪資三分之一,想藏都藏不了。

Q3強制執行法第5條之1是什麼?

分期給付執行名義的續行依據,每期到期沒付就能聲請法院繼續執行,免重新取得執行名義。

Q4什麼叫續行執行?

就同一執行名義在各期到期後,不必重新取得名義即可請求法院繼續執行的程序。

Q5哪些判決會是分期給付?

扶養費、分期付款消費糾紛、調解成立的分期還款,判決或筆錄都可能命分期給付。

Q6什麼是執行名義?

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如確定判決、調解筆錄、本票裁定。

Q7分期給付斷付怎麼聲請續行執行?

備原執行名義正本+載明未付期數金額的聲請狀,向原執行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聲請繼續執行。

Q8聲請續行執行要準備哪些文件?

執行名義正本、聲請狀、債務人身分與財產線索,可併聲請調查財產。

Q9扶養費被斷付怎麼扣對方薪水?

聲請續行執行併依第115條聲請扣薪,法院命雇主每月扣薪資至多三分之一。

Q10對方藏財產怎麼查?

依第19條聲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登記及薪資所得。

Q11續行執行 vs 重新起訴差在哪?

續行執行免重新取得執行名義、只需聲請;重新起訴要再打一場訴訟,耗時耗費。

Q12要逐期聲請還是一次聲請全部?

每期屆至可逐期聲請,實務上建議第一次就把已到期的全部期數一次列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stallment_continuefresh_lawsuit
重新取得執行名義不需要,持原執行名義即可需要重新起訴或調解
啟動時點各期履行期屆至即可逐期聲請取得新名義後才能執行
法院是否主動否,採不告不理由債權人聲請
程序成本低,免重複取得名義高,耗時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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