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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5-1 條(分期給付執行之續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分期給付者,於各期履行期屆至時,執行法院得經債權人之聲請,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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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債權人要求強制執行債務人分期付款的協議,當每一期的付款期限到了,執行法院可以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直到全部債務都還清為止。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欠了銀行十萬元,和銀行達成了分期付款的協議,每個月還一萬元。如果小明沒有按時還款,銀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幫忙追討欠款。如果法院同意,每當還款期限到了,法院就可以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直到小明還清全部債務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