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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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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5-1 條
(分期給付執行之續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人
聲請
強制執行
之
執行名義
係命
債務人
分期給付
者,於各期履行期屆至時,執行法院得經
債權人
之聲請,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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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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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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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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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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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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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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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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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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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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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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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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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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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債權人要求強制執行債務人分期付款的協議,當每一期的付款期限到了,執行法院可以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直到全部債務都還清為止。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欠了銀行十萬元,和銀行達成了分期付款的協議,每個月還一萬元。如果小明沒有按時還款,銀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幫忙追討欠款。如果法院同意,每當還款期限到了,法院就可以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直到小明還清全部債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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