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分期給付者,於各期履行期屆至時,執行法院得經債權人之聲請,繼續執行之。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5條之1規定,分期給付的執行名義,每期到期未付時,債權人得聲請執行法院繼續執行,免重新取得執行名義。
Q · 對方被判分期還錢卻中途斷付,我要重新告一次嗎?
不用。任何一期到期沒付,就能聲請續行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之1,命債務人分期給付的執行名義,在每一期履行期屆至而債務人未付時,債權人不必重新取得執行名義或重新起訴,只要持原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繼續執行」即可。重點是法院採聲請主義、不告不理,不會主動追蹤每一期是否到期付款,啟動續行的責任在債權人自己。
法院判決對方要分十二期還你錢,結果他只付了前三期就開始裝死。你能怎麼辦?很多人以為得重新告一次,或者整個強制執行要從頭來。不用。這條就是你的自動續行開關:只要有任何一期到期對方沒付,你不需要重新取得執行名義,直接向執行法院聲請「繼續執行」就好。這個設計的精妙之處在於,你不必等到所有期數都到期才一次執行。每到一期,你就可以聲請一次。這等於你手上有一把可以反覆扣下扳機的槍,而不是一顆只能射一次的子彈。但重點來了:法院不會主動幫你追,你必須自己聲請。很多債權人拿到分期給付的判決就以為萬事大吉,結果對方不付他也不動,等到想起來的時候對方早就脫產了。
強制執行法第5條之1規範分期給付執行名義的續行執行:當判決、調解筆錄等執行名義命債務人分期給付時,於各期履行期屆至而未獲清償者,執行法院得經債權人聲請繼續執行,無須就各期重新取得執行名義,藉此解決逐期重新聲請的程序不經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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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每期到期你都可以聲請一次。但實務上,如果已查封對方薪資或財產,法院會持續扣款,不需每月重複聲請。第一次聲請最重要,之後法院會依職權繼續執行已查封財產。內行人提示:第一次聲請時就把已到期的所有期數一次寫進去,省得分開聲請多跑腿。
聲請執行後法院會調查對方財產狀況,很多人嘴上說沒錢,名下卻有保險、投資或共有財產。就算暫時查無財產,案件會留存,對方未來有任何進帳法院都能繼續執行。內行人提示:債務人若有工作收入,法院可直接命雇主從薪水扣繳,每月扣薪資三分之一,想藏都藏不了。
分期給付執行名義的續行依據,每期到期沒付就能聲請法院繼續執行,免重新取得執行名義。
就同一執行名義在各期到期後,不必重新取得名義即可請求法院繼續執行的程序。
扶養費、分期付款消費糾紛、調解成立的分期還款,判決或筆錄都可能命分期給付。
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如確定判決、調解筆錄、本票裁定。
備原執行名義正本+載明未付期數金額的聲請狀,向原執行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聲請繼續執行。
執行名義正本、聲請狀、債務人身分與財產線索,可併聲請調查財產。
聲請續行執行併依第115條聲請扣薪,法院命雇主每月扣薪資至多三分之一。
依第19條聲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登記及薪資所得。
續行執行免重新取得執行名義、只需聲請;重新起訴要再打一場訴訟,耗時耗費。
每期屆至可逐期聲請,實務上建議第一次就把已到期的全部期數一次列入。
| 比較面向 | installment_continue | fresh_lawsuit |
|---|---|---|
| 重新取得執行名義 | 不需要,持原執行名義即可 | 需要重新起訴或調解 |
| 啟動時點 | 各期履行期屆至即可逐期聲請 | 取得新名義後才能執行 |
| 法院是否主動 | 否,採不告不理由債權人聲請 | 否 |
| 程序成本 | 低,免重複取得名義 | 高,耗時耗費 |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分期給付者,於各期履行期屆至時,執行法院得經債權人之聲請,繼續執行之。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分期給付者,於各期履行期屆至時,執行法院得經債權人之聲請,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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