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5 條(執行之開始與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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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5 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須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請求權利;債務人死亡程序仍對遺產續行。
Q · 判決贏了對方不付錢,下一步要做什麼?
寫強制執行聲請書狀,向執行法院聲請
依強制執行法第 5 條,你必須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請求實現的權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判決書本身不會自動變成錢。書狀內最好一併列出執行標的(不動產、存款、薪資),法院不會主動幫你找財產。若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程序不停止,直接對遺產續行。
深度解讀
你拿到了法院的勝訴判決,以為對方該乖乖付錢了。但對方不付。判決書本身不會自動變成錢,你必須自己再走一步:聲請強制執行。這一步的起手式就在這條。你需要寫一份書狀,寫清楚誰欠誰的、你要實現什麼權利,交給執行法院。書狀裡最好把你知道的執行標的(對方的房子、存款、薪水)也寫上去,不寫法院不會幫你找。更多人不知道的是後半段:如果對方在執行過程中死了,程序不會停。你不需要重新來過,執行直接轉向他的遺產。但如果繼承人不知道是誰、找不到人、或還沒決定要不要繼承,法院可以幫你指定一個特別代理人來處理,你的債權不會因為對方死亡就落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選任特別代理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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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