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強制執行法 第 5 條(執行之開始與續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實現之權利。
  2.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3.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
  4. 債務人死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有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者,不在此限: 一、繼承人有無不明者。 二、繼承人所在不明者。 三、繼承人是否承認繼承不明者。 四、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如果一個人欠了債,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幫忙追討債務。申請時需要提供書面文件,上面要寫清楚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資料,還要說明要追討的權利和具體的執行方式。如果債務人在執行過程中去世,法院可以選任特別代理人來處理遺產問題,但如果已經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就不需要再選任特別代理人了。特別代理人的選任是為了解決繼承人不明或不在場、不承認繼承或無法管理遺產等問題。舉個例子,如果小明欠了小華一筆錢,但一直不還,小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供相關文件,讓法院幫忙追討債務。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小明去世,法院可以選任特別代理人來處理小明的遺產問題,以便讓小華能夠順利追討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