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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5 條(執行之開始與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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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實現之權利。
  2. 2.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3. 3.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
  4. 4.債務人死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者,不在此限: 一、繼承人有無不明者。 二、繼承人所在不明者。 三、繼承人是否承認繼承不明者。 四、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5 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須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請求權利;債務人死亡程序仍對遺產續行。

Q · 判決贏了對方不付錢,下一步要做什麼?

寫強制執行聲請書狀,向執行法院聲請

依強制執行法第 5 條,你必須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請求實現的權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判決書本身不會自動變成錢。書狀內最好一併列出執行標的(不動產、存款、薪資),法院不會主動幫你找財產。若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程序不停止,直接對遺產續行。

深度解讀

你拿到了法院的勝訴判決,以為對方該乖乖付錢了。但對方不付。判決書本身不會自動變成錢,你必須自己再走一步:聲請強制執行。這一步的起手式就在這條。你需要寫一份書狀,寫清楚誰欠誰的、你要實現什麼權利,交給執行法院。書狀裡最好把你知道的執行標的(對方的房子、存款、薪水)也寫上去,不寫法院不會幫你找。更多人不知道的是後半段:如果對方在執行過程中死了,程序不會停。你不需要重新來過,執行直接轉向他的遺產。但如果繼承人不知道是誰、找不到人、或還沒決定要不要繼承,法院可以幫你指定一個特別代理人來處理,你的債權不會因為對方死亡就落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選任特別代理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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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5 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