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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32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於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之瞬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繼承人承受。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所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易言之,一旦分割,各繼承人即就自己分得部分有單獨所有權,公同共有關係隨之消滅,祇係就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權利狀態而言,其為遺產於繼承開始時即歸屬於繼承人之本質,究無若何影響。從而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自不因其遺產已否分割,而在適用上有所不同。現行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亦有類似之規定。

全文內容

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於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之瞬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繼承人承受。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所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易言之,一旦分割,各繼承人即就自己分得部分有單獨所有權,公同共有關係隨之承滅。祇係就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權利狀態而言,其為遺產於繼承開始時即歸屬於繼承人之本質,究無若何影響。從而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自不因其遺產已否分割,而在適用上有所不同。現行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亦有類似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32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4 月 15 日發布,要旨: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於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之瞬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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