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強制執行法」的第 4-2 條,它規定了在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的情況下,除了當事人以外,還有哪些人可以受到有效力的限制。這些人包括:一、在訴訟繫屬後成為當事人的繼受人,或是占有當事人請求的標的物的人;二、為他人而成為原告或被告的人,以及在訴訟繫屬後成為該他人的繼受人,或是占有該他人請求的標的物的人。此外,這項規定也適用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的執行名義。
簡單來說,這段文字是在說明當一個判決被確定後,除了當事人以外,還有哪些人也必須遵守這個判決。例如,如果 A 和 B 在法院打官司,最後法院判定 A 要賠償 B 一萬元,但 A 拒絕支付,那麼 B 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這個判決。在這個情況下,除了 A 以外,如果有其他人繼承了 A 的財產或是占有了 A 的資產,那麼這些人也必須遵守這個判決,支付 B 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