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0515 號
要旨
家事事件法第 187 條規定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庭)受理履行勸告事件,與法院民事執行處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不同。家事庭受理子女執行事件較一般民事執行事件之辦案期限短上許多,自不生因而遲延之可能。而執行事件繫屬於同一法院進行,家事庭僅協助處理,尚無扣除辦案期限之必要
主旨
有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適用家事事件法第 187 條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1 年 12 月 10 日院鎮文仁字第 1010008130 號函。
二、旨揭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1 點規定,該要點係適用於少年及家事法院,而非地方法院。又家事事件法第 187 條係就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庭)受理履行勸告事件之規定,與法院民事執行處受理強制執行事件無關,合先敘明。
(二)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地方法院家事庭協助處理未成年子女交付及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試辦計畫」所定之試辦法院,其家事庭協助民事執行處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時,允宜依該試辦計畫辦理之,故該院函說明一至三所提疑義,仍請參照試辦計畫第肆點等規定妥處。
(三)另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函說明四部分,參照試辦計畫第肆點之一規定,該強制執行事件仍係於同一法院持續進行,核與「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2 點第 3 款所定「依強制執行法第 7 條第4 項囑託他法院執行」之視為不遲延情形有間。又依前開試辦計畫第肆點之二規定:「家事庭受理子女執行事件,必要時,得另分案號處理。處理期限不得逾 4 個月,但經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 2 個月;延長以 1 次為限。」較諸一般民事執行事件之辦案期限為 1 年 4 個月,尚不至因而遲延。是基於該執行事件仍係繫屬於同一法院進行,家事庭僅係協助處理,應無扣除該辦案期限之必要。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本院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