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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87 條(調查及勸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權人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2. 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3.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
  4. 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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