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 二、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 三、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 四、關於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
-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
§ 184–185共 2 條
- 下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 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 三、關於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四、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回 家事事件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