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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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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 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 三、關於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四、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2. 2.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85 條明定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等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由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配合專家參審制度確保審判專業。

Q · 強制住院誰有權決定?是醫生還是法院?

2023 年後是法院,醫院只能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 185 條配合精神衛生法 2023 年修法,許可、延長、停止強制住院等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由配備精神醫學專家參審員的法院裁定。醫療機構只能聲請,最終決定權在法院。緊急安置仍可先行(最長 5 日),但正式強制住院必須經法院許可。

白話解讀

你的家人被診斷為嚴重精神疾病,醫院說要強制住院。這三個字聽起來像是醫療決定,但其實它牽涉到一個人最基本的人身自由。誰有權決定一個人必須被關在醫院裡?不是醫生,不是家屬,最終是法院。這條把所有跟嚴重精神病人保護安置有關的事件,統一交給司法院指定的法院管轄:停止緊急安置、停止強制社區治療、許可或延長或停止強制住院、以及其他相關安置事件。為什麼是「司法院指定的法院」而不是一般的住所地法院?因為2023年修法引入了專家參審制度,不是每個法院都有精神醫學專業的參審員和相關設備。這是台灣司法對精神衛生領域的一次重大升級:讓真正懂精神醫學的人參與審判,而不是讓完全沒有醫學背景的法官獨自決定一個人該不該被強制住院。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85 條為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管轄規範,明定停止緊急安置、停止強制社區治療、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等四類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法院管轄,並準用第 165 條至第 171 條等家事非訟程序規定,配合 2023 年精神衛生法修法引入專家參審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有嚴重精神疾病拒絕就醫,我能強制他住院嗎?

你個人不能。強制住院的程序是:先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進行評估,認為有強制住院必要時,由機構向法院聲請許可。2023 年精神衛生法修法後,強制住院必須經法院裁定(精神衛生法第 60 條),不再是單純的醫療決定。你能做的是帶家人就醫或通報衛生局,由專業機構啟動評估。實務上若情況緊急,打 119 或 110 請求協助送醫,衛生局可執行緊急安置(最長 5 日)。

Q2為什麼管轄法院改成「司法院指定」而不是住所地法院?

2023 年修法引入專家參審制度,精神衛生案件的裁判庭會有精神醫學領域的專家參審員參與。不是每個法院都有足夠的參審員和遠距審理設備,所以由司法院統一指定有能力處理的法院。即使管轄法院在遠處,法院可以透過遠距視訊進行訊問(準用第 167 條),病人不一定要長途跋涉到法院出庭。

Q3家事事件法 185 條是什麼?

規範嚴重病人四類保護安置事件的管轄法院與準用程序,2023 年配合精神衛生法修法導入專家參審制度。

Q4強制住院是什麼?

經評估嚴重病人有自傷傷人之虞且無法以社區治療替代時,由法院裁定強制其住院治療之程序,每次最長 60 日。

Q5強制社區治療是什麼?

2023 年新增的替代方案,病人不需住院但須按時到指定機構接受治療,是限制較小的人權保障設計。

Q6司法院指定之法院是哪些?

配備精神醫學專家參審員及遠距審理設備的特定家事法院,由司法院統一指定,不再依病人住所地分配。

Q7強制住院程序怎麼走?

醫療機構評估 → 向司法院指定法院聲請 → 法院加專家參審員審理 → 聽取病人與家屬意見 → 裁定許可或駁回 → 不服可 10 日內抗告。

Q8家屬怎麼參與強制住院程序?

在法院程序中以書面或口頭陳述病人日常狀況、是否曾發生危險、社區治療可行性,可聲請遠距審理減輕負擔。

Q9怎麼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向裁定法院提出停止強制住院聲請書,載明病人狀況改善的證據(醫療紀錄、行為觀察),法院必須審理。

Q10對強制住院裁定不服怎麼抗告?

送達後 10 日內向同一法院提出抗告狀,同時可聲請停止執行,抗告審理期間有可能先讓病人出院或轉社區治療。

Q11緊急安置 vs 強制住院 差在哪?

緊急安置由衛生主管機關執行最長 5 日(行政處分),強制住院由法院裁定每次 60 日(司法處分),救濟途徑也不同。

Q12強制社區治療 vs 強制住院 差在哪?

兩者都需法院裁定,但強制社區治療不需住院(門診型),是人身自由限制較小的替代方案,法院會優先考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決定機關期限法律依據救濟途徑
緊急安置衛生主管機關最長 5 日精神衛生法第 50 條行政救濟
強制社區治療司法院指定法院(含專家參審)依裁定家事事件法 185 + 精神衛生法10 日抗告 + 聲請停止
強制住院司法院指定法院(含專家參審)每次最長 60 日,延長需重新裁定家事事件法 185 + 精神衛生法第 60、64 條10 日抗告 + 聲請停止

決定機關

緊急安置
衛生主管機關
強制社區治療
司法院指定法院(含專家參審)
強制住院
司法院指定法院(含專家參審)

期限

緊急安置
最長 5 日
強制社區治療
依裁定
強制住院
每次最長 60 日,延長需重新裁定

法律依據

緊急安置
精神衛生法第 50 條
強制社區治療
家事事件法 185 + 精神衛生法
強制住院
家事事件法 185 + 精神衛生法第 60、64 條

救濟途徑

緊急安置
行政救濟
強制社區治療
10 日抗告 + 聲請停止
強制住院
10 日抗告 + 聲請停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精神保健及び精神障害者福祉に関する法律 第 29 条(措置入院)+ 第 33 条(医療保護入院)
韓國정신건강증진 및 정신질환자 복지서비스 지원에 관한 법률 제 43 조(행정입원)+ 제 44 조(응급입원)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 30-31 条(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实施与解除)
德國BGB § 1906a(freiheitsentziehende Maßnahmen im Rahmen der Betreuung)+ 各邦 PsychKG(Gesetze über Hilfen und Schutzmaßnahmen bei psychischen Krankheite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3211-1 et suivants(soins psychiatriques sans consentement, SPDT/SPDRE)
美國Mental Hygiene Law § 9.27(NY)/ Lanterman-Petris-Short Act § 5150-5152(C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1001212 制定)

下列停止事件,專屬嚴重病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關於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三、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關於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及其他法律所定停止安置、住院事件,為便利嚴重病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宜由嚴重病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爰設第一項。   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第一項所定停止安置、住院事件,關於嚴重病人之意見聽取、程序能力、嚴重病人及鑑定人之訊問等事項,有準用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必要,爰設第二項。

(1120530 修正)

下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   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   三、關於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四、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法第三條之修正,修正第一項序文,並參照精衛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增訂第二款「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原第二款增加「許可、延長」強制住院事件後,移列為第三款,原第三款移列第四款,內容未修正。   二、考量嚴重病人之保護安置事件採專家參審模式,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並妥適維護嚴重病人權益,該類事件之管轄,宜由司法院視各法院轄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數量、相關專業人力及資源(含參審員)、嚴重病人人數或案件量、遠距審理視訊設備普及性、地理環境(含交通、人民使用法院之便利性等)、國家財政等因素調整,爰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由司法院指定該類事件之管轄法院,以期利於實務彈性運作並妥適維護病人權益。

(1001212 制定)

一、關於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及其他法律所定停止安置、住院事件,為便利嚴重病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宜由嚴重病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爰設第一項。   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第一項所定停止安置、住院事件,關於嚴重病人之意見聽取、程序能力、嚴重病人及鑑定人之訊問等事項,有準用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必要,爰設第二項。

(1120530 修正)

一、配合本法第三條之修正,修正第一項序文,並參照精衛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增訂第二款「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原第二款增加「許可、延長」強制住院事件後,移列為第三款,原第三款移列第四款,內容未修正。   二、考量嚴重病人之保護安置事件採專家參審模式,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並妥適維護嚴重病人權益,該類事件之管轄,宜由司法院視各法院轄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數量、相關專業人力及資源(含參審員)、嚴重病人人數或案件量、遠距審理視訊設備普及性、地理環境(含交通、人民使用法院之便利性等)、國家財政等因素調整,爰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由司法院指定該類事件之管轄法院,以期利於實務彈性運作並妥適維護病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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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185 條規定:「下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 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關於停止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1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18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