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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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 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 三、關於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四、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 2.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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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85 條明定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等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由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配合專家參審制度確保審判專業。
Q · 強制住院誰有權決定?是醫生還是法院?
2023 年後是法院,醫院只能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 185 條配合精神衛生法 2023 年修法,許可、延長、停止強制住院等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由配備精神醫學專家參審員的法院裁定。醫療機構只能聲請,最終決定權在法院。緊急安置仍可先行(最長 5 日),但正式強制住院必須經法院許可。
深度解讀
你的家人被診斷為嚴重精神疾病,醫院說要強制住院。這三個字聽起來像是醫療決定,但其實它牽涉到一個人最基本的人身自由。誰有權決定一個人必須被關在醫院裡?不是醫生,不是家屬,最終是法院。這條把所有跟嚴重精神病人保護安置有關的事件,統一交給司法院指定的法院管轄:停止緊急安置、停止強制社區治療、許可或延長或停止強制住院、以及其他相關安置事件。為什麼是「司法院指定的法院」而不是一般的住所地法院?因為2023年修法引入了專家參審制度,不是每個法院都有精神醫學專業的參審員和相關設備。這是台灣司法對精神衛生領域的一次重大升級:讓真正懂精神醫學的人參與審判,而不是讓完全沒有醫學背景的法官獨自決定一個人該不該被強制住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法律名詞
- 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條文
- 準用名詞
- 家事事件法 第 106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08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65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66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67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68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69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7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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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