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504012232 號
要旨
檢送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規定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之家事事件類型公告,並自中華民國 115 年8 月 1 日生效
主旨
檢送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規定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之家事事件類型公告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5 年 8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鑒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第 1 項已規定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爰配合將該事件類型納入公告;另為確保醫療機構於本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系統突發故障等不可抗力情事時,仍有便利快捷之科技設備作為備援方案,明定家事事件法第 185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精神衛生法第 88 條聲請許可、延長及繼續強制住院事件於前開情形得免經法院逐案許可,逕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行政院、各縣市政府(含直轄市及各縣市)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以電子布告欄公告周知)、本院資訊處(請更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 公告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14 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504012231 號
主旨
公告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規定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之家事事件類型,並自中華民國 115 年 8月 1 日生效。
依 據: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1項。
公告事項:一、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事件,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
二、下列家事事件,於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因網路系統突發故障、停機維護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緊急情事無法運作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
(一)對於嚴重病人聲請許可強制住院事件。
(二)對於嚴重病人聲請延長強制住院事件。
(三)對於嚴重病人聲請繼續強制住院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