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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68 條(裁定應附理由及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
  2. 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
  3. 第一項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及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者,並應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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