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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168裁定應附理由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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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
  2. 2.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
  3. 3.第一項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及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者,並應送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68 條規定,監護宣告裁定須同時選定監護人及財產清冊指定人並附理由,法院應徵詢意見並送達相關人員。

Q · 監護宣告裁定書上為什麼有兩個角色?

監護宣告同步選監護人與財產清冊指定人互相制衡

依家事事件法第 168 條第一項,監護宣告裁定必須在同一份文件裡同時做三件事:第一,選定監護人(管人);第二,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盯錢);第三,附上選任理由。第二項要求法院在做選定及指定前先徵詢這兩個人的意見。第三項要求裁定送達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財產清冊指定人,及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少一個角色或少一個送達對象都是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法官敲下槌子,宣告你父親受監護。然後呢?很多家屬以為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指定一個人照顧爸爸就好。不是的。法院在做出監護宣告的同一份裁定裡,必須同時完成三件事:第一,選定監護人(負責照顧當事人、代理法律行為);第二,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跟監護人一起清點當事人的全部財產);第三,附上理由說明為什麼選這個人、指定那個人。第二項還要求法院在做這些決定之前,先問過被選定和被指定的人願不願意。你不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法院塞一個監護人的身分。整份裁定還必須送達給所有相關人:聲請人、受監護宣告的人、監護人、財產清冊指定人,如果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也要送。任何一個環節漏掉,都是程序瑕疵。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68 條為監護宣告裁定的法定形式要件條文,要求法院於監護宣告同一份裁定中同步完成三件事:選定監護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選任理由;裁定前須徵詢二人意見,裁定後須送達全體利害關係人,構成監護宣告程序合法性的最低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到底要做什麼?

簡單說就是跟監護人一起把受監護人名下的所有財產列一份清單: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債務,全部清點。這份清單是日後監督監護人有沒有好好管理財產的基準線。如果三年後發現受監護人的存款少了五百萬,財產清冊就是比對的起點。內行人提示:這個角色通常由法院指定與聲請人不同立場的親屬或社福機構擔任,如果你發現法院指定的是聲請人的盟友,這可能是提起抗告的好理由。

Q2我不想當監護人可以拒絕嗎?

可以,而且法院在裁定前就必須先徵詢你的意見。你有權利表達不願意擔任的意願和理由。但如果你是最適合的人選且沒有其他替代人選,法院在極端情況下仍可能選定你。實務上法院不太會強迫一個明確拒絕的人擔任監護人,因為一個不情願的監護人對受監護人不是好事。法院通常會改選其他親屬,或由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擔任(民法第1111條)。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想拒絕,提出具體替代人選會比只說「我不要」更有效。

Q3家事事件法 168 條是什麼?

規定監護宣告裁定必須同時選定監護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理由,並送達全體利害關係人。

Q4「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什麼角色?

法院在監護宣告裁定中與監護人同時指定的第三人,負責與監護人共同清點受監護人財產,制衡監護人。

Q5監護人和財產清冊指定人差在哪?

監護人「管人」負責照顧與法律代理;財產清冊指定人「盯錢」與監護人一同清點財產並監督管理。

Q6監護宣告裁定為什麼要附理由?

附理由是讓法院的選任經得起檢驗,也是抗告的核心戰場:理由空泛或顯失公平就是抗告突破口。

Q7監護宣告裁定書收到後怎麼檢查程序合法?

1. 確認同時記載監護人與財產清冊人;2. 核對附理由欄;3. 比對送達證書全部送達對象;4. 10 日內決定救濟。

Q8不想當監護人怎麼正式拒絕?

在法院徵詢階段(家事事件法 168 II)明確以書面表達不願意意願與理由,並提出替代人選最有效。

Q9對監護人選定不服怎麼提抗告?

自裁定合法送達翌日起 10 日內向原法院提抗告書狀,載明選任不當的具體理由(利益衝突、財務不良紀錄等)。

Q10監護人就職後何時開具財產清冊?

依民法第 1099 條,監護人就職後 3 個月內須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同完成財產清冊送院。

Q11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差在哪?

監護宣告對應「不能為意思表示」(民法 14),剝奪行為能力;輔助宣告對應「能力顯有不足」(民法 15-1),保留部分行為能力。

Q12監護人 vs 程序監理人差在哪?

監護人是宣告後長期照顧與代理;程序監理人僅在程序進行中保護當事人程序權,本條第三項規定均為送達對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角色定位管人(照顧 + 法律行為代理)盯錢(與監護人一同清點財產)
法源依據民法第 1110-1113 條民法第 1099 條 + 家事事件法第 168 條
選任機關法院(民法 1111)法院(家事事件法 168)
拒任權有(家事事件法 168 II 徵詢)有(家事事件法 168 II 徵詢)
可否同一人擔任否,制衡設計核心

監護人

角色定位
管人(照顧 + 法律行為代理)
法源依據
民法第 1110-1113 條
選任機關
法院(民法 1111)
拒任權
有(家事事件法 168 II 徵詢)
可否同一人擔任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角色定位
盯錢(與監護人一同清點財產)
法源依據
民法第 1099 條 + 家事事件法第 168 條
選任機關
法院(家事事件法 168)
拒任權
有(家事事件法 168 II 徵詢)
可否同一人擔任
否,制衡設計核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 123-129 条(後見開始の審判)+ 民法第 843 条(成年後見人の選任)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2조 + 민법 제936조(성년후견인의 선임)
中國民法典 第33-38条(成年人监护制度)+ 民事訴訟法 第190-193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德國FamFG §§ 271-311(Betreuungssachen)+ BGB § 1814 ff.(rechtliche Betreuung,2023 改革後)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425-432(mesures de protection juridique)+ CPC articles 1211-1219
美國Uniform Guardianship, Conservatorship, and Other Protective Arrangements Act (UGCOPAA) §§ 301-318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   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   第一項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及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者,並應送達之。

立法理由一、關於監護宣告之裁定應附理由及應受裁定送達之人,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四條已有明文,於適用上尚無不妥之處,爰分別規定於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並酌予補充,以利適用。   二、為確認第一項被選定人或被指定人擔任該職務之意願,並使被選定人或被指定人知悉其責任與義務,應於裁定前徵詢其意見。爰設第二項規定。

  • 監護宣告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1001212 制定)

一、關於監護宣告之裁定應附理由及應受裁定送達之人,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四條已有明文,於適用上尚無不妥之處,爰分別規定於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並酌予補充,以利適用。   二、為確認第一項被選定人或被指定人擔任該職務之意願,並使被選定人或被指定人知悉其責任與義務,應於裁定前徵詢其意見。爰設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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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168 條規定:「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1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16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