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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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規定,法院作成監護宣告前必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並當面訊問本人,108 年修法新增無訊問必要的例外。
Q · 監護宣告法院一定要親自看到本人嗎?
原則上必須當面訊問,例外才能免
依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法院作成監護宣告前,必須在鑑定人面前同時訊問鑑定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且鑑定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108 年修法後新增例外:若「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例如長期植物人狀態),法院可免除當面訊問,但鑑定書面報告仍不可省略。
深度解讀
如果有一天你的兄弟姐妹跑去法院,說爸爸「已經失智了」,要求法院宣告監護,然後自己當監護人掌控爸爸的財產,法院會怎麼做?它不會只聽你兄弟的一面之詞,也不會只看一張診斷書就蓋章。這條規定了一道強制程序:法官必須安排鑑定人(精神科專科醫師),在鑑定人面前親自訊問當事人,聽聽爸爸本人到底是什麼狀況。鑑定人也必須出具書面報告。兩道關卡缺一不可。108年修法後放寬了一個口子:如果有充分事實證明確實不需要訊問(例如當事人已經完全無意識),法院可以免除訊問。但「有事實足認」的門檻很高,不是聲請人說不用就不用。這整套設計的目的只有一個:防止有人利用監護宣告這個制度,把一個其實還有判斷力的人鎖進「無行為能力」的牢籠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鑑定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訊問名詞
- 宣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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