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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家事事件法 第 1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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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2. 2.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規定,法院作成監護宣告前必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並當面訊問本人,108 年修法新增無訊問必要的例外。

Q · 監護宣告法院一定要親自看到本人嗎?

原則上必須當面訊問,例外才能免

依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法院作成監護宣告前,必須在鑑定人面前同時訊問鑑定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且鑑定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108 年修法後新增例外:若「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例如長期植物人狀態),法院可免除當面訊問,但鑑定書面報告仍不可省略。

深度解讀

如果有一天你的兄弟姐妹跑去法院,說爸爸「已經失智了」,要求法院宣告監護,然後自己當監護人掌控爸爸的財產,法院會怎麼做?它不會只聽你兄弟的一面之詞,也不會只看一張診斷書就蓋章。這條規定了一道強制程序:法官必須安排鑑定人(精神科專科醫師),在鑑定人面前親自訊問當事人,聽聽爸爸本人到底是什麼狀況。鑑定人也必須出具書面報告。兩道關卡缺一不可。108年修法後放寬了一個口子:如果有充分事實證明確實不需要訊問(例如當事人已經完全無意識),法院可以免除訊問。但「有事實足認」的門檻很高,不是聲請人說不用就不用。這整套設計的目的只有一個:防止有人利用監護宣告這個制度,把一個其實還有判斷力的人鎖進「無行為能力」的牢籠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鑑定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訊問名詞
  • 宣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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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