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 第六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 125–126共 2 條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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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126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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