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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125 條(管轄及費用負擔)

  1. 1.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2. 2.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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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125條規定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涵蓋扶養請求、減免、變更方法四款事件。

Q · 扶養事件的官司要在哪個法院打?

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包含扶養請求、減免扶養義務、變更扶養方法、其他扶養事件四款,全部適用同一管轄規則。專屬管轄不得合意變更,即使雙方都同意改在其他法院,法院仍會依職權移送到正確的專屬管轄法院。

白話解讀

你八十歲的爸爸住在台南,你在台北工作,弟弟在高雄。爸爸覺得你們給的扶養費不夠,要告你們。他應該去哪個法院?答案是台南地方法院,因為這條規定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專屬」的意思是沒有選擇餘地:不能因為你住台北就約在台北開庭,也不能合意換法院。這個設計是為了保護通常比較弱勢的受扶養權利人,讓他們不用大老遠跑到別的縣市打官司。四種扶養事件全部涵蓋:請求扶養、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請求變更扶養程度和方法、以及其他扶養事件。不管是要錢的一方還是不想給的一方,都得去受扶養人所在地法院。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為扶養事件之專屬管轄規定,明定四款扶養事件(扶養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變更扶養程度及方法、其他扶養事件)皆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並準用第104條第二項、第三項管轄競合處理規定及第105條程序費用負擔規定,建立保護受扶養權利人就近接近司法之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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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爸媽住不同縣市,扶養官司在哪打?

如果是爸爸請求你扶養他,在爸爸住所地法院。如果是媽媽請求,在媽媽住所地法院。兩個分開的案子,各自在各自的專屬管轄法院。如果爸媽一起聲請,因為是共同權利人,通常會在其中一人住所地法院合併處理。內行人提示:如果爸媽住所地相同但居所地不同(例如戶籍同一地方但實際分居兩地),以實際居住的居所地法院為準,不是看戶籍。

Q2我想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在哪裡告?

在你父親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雖然你是聲請人,但扶養事件的專屬管轄一律以受扶養權利人的所在地為準。這個設計保護的是受扶養人,因為他通常是比較沒有能力到處跑法院的那一方。依民法第1118條之1聲請時,你需要提出父親曾對你有重大不利行為的證據。內行人提示:免除扶養義務的舉證門檻比一般人想的高,法院會嚴格審查。「小時候不管我」通常不夠,需要到「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的程度。

Q3家事事件法第125條是什麼?

扶養事件的管轄規定,明定四款扶養事件由受扶養人住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不得合意變更。

Q4什麼叫「專屬管轄」?

法律明定特定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管轄,當事人不得合意改變,法院應依職權審查移送。是強制性程序保護。

Q5「受扶養權利人」是誰?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有權請求扶養之人,通常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年子女、夫妻、兄弟姊妹等。

Q6扶養事件四款是哪四款?

請求扶養、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變更扶養程度及方法、其他扶養事件。四款全部適用同一專屬管轄。

Q7扶養官司怎麼提?

查明受扶養人住居所地→撰寫家事聲請狀→繳聲請費→向專屬管轄法院遞狀→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Q8在外縣市打扶養官司怎麼省時間?

委任受扶養人住所地當地律師代理出庭,或依家事事件法規定聲請遠距視訊審理。

Q9怎麼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8條之1,在父母住居所地法院遞狀,舉證父母曾對你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重大不利行為。

Q10扶養事件聲請費怎麼算?

依本條準用第105條程序費用負擔規定。請求扶養費通常按請求標的金額計算。

Q11民法1114 vs 家事事件法125差在哪?

民法1114是實體法規定「誰要扶養誰」,家事事件法125是程序法規定「在哪打官司」。一個解決權利義務、一個解決管轄。

Q12親屬扶養 vs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差在哪?

本條125處理民法第四編親屬扶養(含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姊妹);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走家事事件法第104條、107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150条(扶養関係事件の管轄)
🇰🇷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46조 및 가사비송 라류사건 관할 규정
🇨🇳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22條、第34條(一般地域管轄與專屬管轄)
🇩🇪 德國FamFG § 232(Zuständigkeit in Unterhaltssach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070、1137(compétence en matière d'aliments)
🇺🇸 美國UIFSA § 201(Uniform Interstate Family Support Act,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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