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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25 條(管轄及費用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2.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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