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05 條(親子非訟事件之強制合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於法院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 前項移送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處理,不得更為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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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統合處理之必要)之「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於法院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2. 前項移送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處理,不得更為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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