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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06 條(審前報告以及意見陳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2. 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3.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4. 前項情形,法院得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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