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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30558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檢送臺越司法互助「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境外取證」訪視表及進行之參考說明,共 12 件。未成年子女如在大陸地區或與我國簽有民事司法互助協議之國家,法院認有調查訪視之必要時,亦得參考該表件擬具內容,請各地區、國家之法院協助

主旨

檢送臺越司法互助「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境外取證」訪視(談)表 1-5表暨訪視進行之參考說明共 12 件(中文 6 件、中越文對照 6 件),請轉知所屬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為利法院處理涉及在越南生活之未成年子女相關家事事件時,得依「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請法務部轉請越方協助調查訪視子女在越南之生活情狀,以供裁判參考,經與越南司法部會商溝通及參考學者專家意見後,擬具旨揭表件;受訪對象及使用建議說明如下:

(一)表 1 至 4 訪視表,分別以學齡前兒童、學齡兒童、在越南的父母親、父母以外的主要照顧者為受訪對象;表 5 訪談表則用於訪談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或幼兒園老師:

1、可視個案需要,選取適用之訪視(談)表,並得視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援用或增刪表件之內容、格式與越文譯文。

2、請依個案情形及需要,完整正確勾填各表中之受理案號(含法院別)、案由、未成年子女及受訪視(談)者之基本資料及訪談事項(全部或經勾選之問題),以利越方聯繫受訪者,並正確了解訪視緣由及事項。

說明

主要考量臺越國情文化差異、越方查訪人員通常不具社工專業背景等因素,爰簡要說明臺灣社工人員進行訪視時之注意事項,建議連同前開表 1 至 5,一併提供越方法院參考使用。

二、未成年子女如在大陸地區或與我國簽有民事司法互助協議之國家,而處理家事事件之法院認有對該子女進行調查訪視之必要時,亦得參考上開表件,擬具調查訪視內容(含外國語文譯本),依有關司法互助協議機制,請各該地區、國家之法院協助調查取證。

三、旨揭表件可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首頁/業務綜覽/少年及家事/家事事件/肆、書狀範例、制度說明書-中外文對照參考(越文)及/伍、其他(中文);內網首頁/審判資訊服務站/共通專區-外文訴訟文書專區(越文)及/少年及家事業務專區/家事業務專區(中文)(越文)中下載使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除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法務部(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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