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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十一章 輔助宣告事件

§ 177–1804

177管轄及費用負擔
  1. 下列輔助宣告事件,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 二、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 三、關於輔助人辭任事件。 四、關於酌定輔助人行使權利事件。 五、關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 六、關於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輔助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八、關於聲請許可事件。 九、關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關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 十一、關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 十二、關於其他輔助宣告事件。
  2.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180準用
  1.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法院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準用之。
  2.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輔助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3.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4.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5.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6.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7. 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