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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74 條(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2.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3. 第一項裁定,於監護宣告裁定生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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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輔助宣告 2.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3. 第一項裁定,於監護宣告裁定生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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