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74 條(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第一項裁定,於監護宣告裁定生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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