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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73 條(就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為輔助宣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認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2. 前項裁定,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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