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為保障受監護(輔助)宣告人之個人、健康及復健等資訊隱私,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如須遮隱全文始能達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時相關辦理方式
主旨
為保障受監護(輔助)宣告人之個人、健康及復健等資訊隱私,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如須遮隱全文始能達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得遮隱全文,請查照。
說明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22 條意旨,國家應尊重身心障礙者個人、健康與復健資料之隱私。 二、法院辦理涉及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之裁判書公開作業時,允妥適遮隱涉及受監護(輔助)宣告人之就醫、病歷等健康資訊資料,以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鑒於遮隱後之裁判書多已無法完整理解該裁判得心證之理由,難以實現監督司法、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等裁判書公開目的,於必要時,得遮隱裁判書全文。爰此,法院辦理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撤銷監護(輔助)宣告事件、監護(輔助)宣告聲請為輔助(監護)宣告事件,以及選(改)定監護(輔助)人事件之裁判書公開作業時,請先確認有無遮隱全文情況之必要。 三、為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受監護(輔助)宣告人權益,法院請確實依家事事件法第 169 條第 2 項、第 170 條第 3 項、第 172 條第2 項、第 173 條、第 175 條第 2 項、第 178 條第 2 項、第180 條規定,將裁定要旨公告於「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利各界查詢,併予敘明。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憲法法庭書記廳、本院資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