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21 條(監護損害賠償事件之程序轉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關於監護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其程序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得上訴第三審利益額者,聲請人與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合意向法院陳明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前項損害賠償事件,案情繁雜者,聲請人或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聲請法院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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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關於「監護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其程序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得上訴第三審利益額者,聲請人與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合意向法院陳明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姜師:非訟性
II 前項損害賠償事件,案情繁雜者,聲請人或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聲請法院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III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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