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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80 條(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法院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準用之。
  2.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輔助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3.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4.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5.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6.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7. 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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