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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08 條(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2. 前項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之報酬,準用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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