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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108 條(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

  1. 1.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2. 2.前項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之報酬,準用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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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規定,法院做親子裁定前,應依子女年齡與識別能力,用適當方式聽取意願,必要時請兒童心理師協助。

Q · 離婚監護權判決,法官會問小孩想跟誰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法院就親權酌定、扶養、會面交往等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必須依子女年齡與識別能力,用適當方式讓其表達意願。三歲幼兒由心理師透過遊戲觀察依附關係;七歲以上可直接陳述;十二歲以上意願份量更高。法院跳過此程序逕為裁定,構成程序瑕疵。必要時可請兒童心理師協助,報酬準用第17條第3項由國庫墊付。

白話解讀

監護權的爭奪裡,大人吵得不可開交,法官忙著看雙方的證據和報告。但整個過程中最該被聽見的那個人,往往一句話都沒說過。這條法律改變了這件事。它要求法院在做親權裁定之前,必須依小孩的年齡和理解能力,用適當的方式讓小孩表達自己的意願。不是在冰冷的法庭上叫一個七歲的孩子站到證人席說「你要跟爸爸還是媽媽」,而是可以在法庭外、用孩子能理解的語言,告訴他裁定結果會怎樣影響他的生活,然後聽他怎麼想。必要時法院會請兒童心理師協助,因為小孩的意願不一定用嘴巴說,可能用畫的、用行為表現的。這不是做做樣子,法院如果跳過這一步直接裁定,程序可能有瑕疵。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為親子非訟程序中之未成年子女聽審條款,要求法院於酌定親權、扶養、會面交往等裁定前,依子女年齡與識別能力,於法庭內外用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並聽取其意願,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係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表意權之國內法落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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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孩幾歲以上法官才會問他意見?

法律沒有設年齡門檻。條文說的是『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用『適當方式』。實務上,七歲以上的小孩通常能直接用語言表達偏好;七歲以下的則可能透過心理師的行為觀察、繪畫分析等方式。重點不是小孩能不能說,而是法院有沒有用對方法聽。內行人提示:即使小孩只有三四歲,法院仍應走這個程序,只是方法不同,完全跳過可作為抗告理由。

Q2請兒童心理師協助要自己付錢嗎?

第二項準用第17條第三項規定,報酬由國庫墊付或由法院酌定當事人負擔。實務上多數由國庫支付,不會直接要你掏錢。但如果你是主動聲請要求心理師介入的一方,法院可能會酌定由你先墊付。內行人提示:主動聲請心理師介入雖然可能有費用,但如果你的目的是揭露對方操控小孩意願,這筆費用的回報遠超過你想像。

Q3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是什麼?

建立未成年子女表意權程序:法院親子裁定前必須依子女年齡與識別能力,用適當方式聽取意願,必要時請兒童心理師協助。

Q4什麼叫『適當方式』聽取意見?

非壓迫性方法:三歲透過行為與遊戲觀察、七歲以上口語陳述、十二歲以上意願份量加重,可在法庭內或會談室進行。

Q5兒童表意權在法律上是什麼?

兒童就影響自身權益事項表達意見並被認真考量之權利,源於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台灣家事事件法108條落實。

Q6本條適用哪些案件?

親權酌定、扶養、會面交往、收養等親子非訟事件,第107條所指『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均適用。

Q7怎麼向法院聲請非法庭空間聽取?

於起訴或聲請時併同釋明小孩對法庭環境之心理壓力,請求改於家事服務中心會談室進行。

Q8怎麼聲請兒童心理師協助?

書面聲請說明子女年齡、識別能力與評估必要性,費用準用第17條第3項由國庫墊付或當事人先墊付。

Q9怎麼證明對方在引導小孩意願?

聲請兒童心理師介入評估意願自主性,心理師受訓辨識引導痕跡,比口頭指控有力得多。

Q10請心理師要花多少錢?

多數由國庫支付不用自付;主動聲請時法院可酌定當事人先墊付,實務常見 1-3 萬元範圍。

Q11108條 vs 109條程序監理人差在哪?

108是法院主動義務聽取意見的程序,109是為子女選任獨立程序監理人代表其利益進行訴訟行為。

Q12小孩意願 vs 最佳利益原則哪個優先?

最佳利益是上位審酌標準,小孩意願是其中一個因素。意願份量隨年齡增加,但有不當影響時法院可不予採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mpared_with
適用對象家事事件法 108:未成年子女(無年齡下限)家事事件法 109:未成年人需獨立程序代表時
聽取主體法院(法官)主動進行程序監理人代為表達意見
費用負擔心理師報酬準用§17III,國庫墊付為主監理人報酬由聲請人或國庫負擔
強制性強制(裁定前必經程序)選任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65條(子の意思の把握)
🇰🇷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45조의2(자녀의 의견청취)
🇨🇳 中國民法典 第1084條 +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19條(聽取意願)
🇩🇪 德國§ 159 FamFG(Persönliche Anhörung des Kinde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88-1(Audition de l'enfant en justice)
🇺🇸 美國UCCJEA § 207 + state in-camera interview rules(如 NY DRL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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