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規定,法院做親子裁定前,應依子女年齡與識別能力,用適當方式聽取意願,必要時請兒童心理師協助。
Q · 離婚監護權判決,法官會問小孩想跟誰嗎?
會。法律規定法官親子裁定前必須聽小孩意見
依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法院就親權酌定、扶養、會面交往等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必須依子女年齡與識別能力,用適當方式讓其表達意願。三歲幼兒由心理師透過遊戲觀察依附關係;七歲以上可直接陳述;十二歲以上意願份量更高。法院跳過此程序逕為裁定,構成程序瑕疵。必要時可請兒童心理師協助,報酬準用第17條第3項由國庫墊付。
監護權的爭奪裡,大人吵得不可開交,法官忙著看雙方的證據和報告。但整個過程中最該被聽見的那個人,往往一句話都沒說過。這條法律改變了這件事。它要求法院在做親權裁定之前,必須依小孩的年齡和理解能力,用適當的方式讓小孩表達自己的意願。不是在冰冷的法庭上叫一個七歲的孩子站到證人席說「你要跟爸爸還是媽媽」,而是可以在法庭外、用孩子能理解的語言,告訴他裁定結果會怎樣影響他的生活,然後聽他怎麼想。必要時法院會請兒童心理師協助,因為小孩的意願不一定用嘴巴說,可能用畫的、用行為表現的。這不是做做樣子,法院如果跳過這一步直接裁定,程序可能有瑕疵。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為親子非訟程序中之未成年子女聽審條款,要求法院於酌定親權、扶養、會面交往等裁定前,依子女年齡與識別能力,於法庭內外用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並聽取其意願,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係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表意權之國內法落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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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設年齡門檻。條文說的是『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用『適當方式』。實務上,七歲以上的小孩通常能直接用語言表達偏好;七歲以下的則可能透過心理師的行為觀察、繪畫分析等方式。重點不是小孩能不能說,而是法院有沒有用對方法聽。內行人提示:即使小孩只有三四歲,法院仍應走這個程序,只是方法不同,完全跳過可作為抗告理由。
第二項準用第17條第三項規定,報酬由國庫墊付或由法院酌定當事人負擔。實務上多數由國庫支付,不會直接要你掏錢。但如果你是主動聲請要求心理師介入的一方,法院可能會酌定由你先墊付。內行人提示:主動聲請心理師介入雖然可能有費用,但如果你的目的是揭露對方操控小孩意願,這筆費用的回報遠超過你想像。
建立未成年子女表意權程序:法院親子裁定前必須依子女年齡與識別能力,用適當方式聽取意願,必要時請兒童心理師協助。
非壓迫性方法:三歲透過行為與遊戲觀察、七歲以上口語陳述、十二歲以上意願份量加重,可在法庭內或會談室進行。
兒童就影響自身權益事項表達意見並被認真考量之權利,源於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台灣家事事件法108條落實。
親權酌定、扶養、會面交往、收養等親子非訟事件,第107條所指『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均適用。
於起訴或聲請時併同釋明小孩對法庭環境之心理壓力,請求改於家事服務中心會談室進行。
書面聲請說明子女年齡、識別能力與評估必要性,費用準用第17條第3項由國庫墊付或當事人先墊付。
聲請兒童心理師介入評估意願自主性,心理師受訓辨識引導痕跡,比口頭指控有力得多。
多數由國庫支付不用自付;主動聲請時法院可酌定當事人先墊付,實務常見 1-3 萬元範圍。
108是法院主動義務聽取意見的程序,109是為子女選任獨立程序監理人代表其利益進行訴訟行為。
最佳利益是上位審酌標準,小孩意願是其中一個因素。意願份量隨年齡增加,但有不當影響時法院可不予採納。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_with |
|---|---|---|
| 適用對象 | 家事事件法 108:未成年子女(無年齡下限) | 家事事件法 109:未成年人需獨立程序代表時 |
| 聽取主體 | 法院(法官)主動進行 | 程序監理人代為表達意見 |
| 費用負擔 | 心理師報酬準用§17III,國庫墊付為主 | 監理人報酬由聲請人或國庫負擔 |
| 強制性 | 強制(裁定前必經程序) | 選任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前項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之報酬,準用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親子非訟事件既於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影響重大,法院除應依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保障其聽審請求權外,於裁定前更應依未成年子女年齡及識別能力等不同狀況,於法庭內、外,親自聽取其意見、或藉其他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對於未成年子女可能發生之影響,藉以充分保障其意願表達及意見陳述權。又未成年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時而必須仰賴兒童及少年心理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之協助,因此於第一項後段特設相關規定。 二、依照第一項後段請兒童及少年心理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所生之報酬,應準用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爰特設第二項。
一、親子非訟事件既於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影響重大,法院除應依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保障其聽審請求權外,於裁定前更應依未成年子女年齡及識別能力等不同狀況,於法庭內、外,親自聽取其意見、或藉其他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對於未成年子女可能發生之影響,藉以充分保障其意願表達及意見陳述權。又未成年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時而必須仰賴兒童及少年心理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之協助,因此於第一項後段特設相關規定。 二、依照第一項後段請兒童及少年心理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所生之報酬,應準用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爰特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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