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17條授權家事法院囑託警察、稅捐、金融機構、學校等機關調查當事人財產,受託者有調查義務。
Q · 離婚時對方藏錢、藏資產,我自己查不到怎麼辦?
聲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7條囑託調查
依家事事件法第17條第一項,家事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調查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同條第二項規定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具體做法:在家事訴訟中以書狀向法院聲請,具體列出欲調查之機構與資料範圍(例如○○銀行帳號○○○○之交易明細、近三年綜合所得稅資料、財產歸戶清單),銀行與稅捐機關依法必須配合。
你的配偶在離婚前三個月把存款轉到你不知道的帳戶,賣掉了你們名下的股票,還把一筆錢匯到他媽媽的戶頭。你知道有鬼,但你查不到。銀行不會因為你說「我要離婚」就讓你調閱對方的帳戶。稅務機關也不會理你。但法院可以。這條賦予家事法院一項一般民事法庭沒有的特殊權力:直接命令銀行、稅務機關、警察機關、學校、任何相關機構交出資料。而且這些機構有法定義務配合,不是「請求協助」而是「必須執行」。你不需要自己去查,你只需要告訴法官:我有理由相信對方藏了錢,請法院調查。
家事事件法第17條為家事程序中之法院職權調查擴張條款,授權家事法院得囑託警察、稅捐、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相關專業知識之人為必要調查,並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受託者依本條第二項負法定調查義務,調查費用及酬金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你自己查不到,但法院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聲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7條囑託金融機構和稅捐機關調查。法院會發文給銀行,銀行有法定義務回覆對方所有帳戶的交易明細。同時可以請國稅局提供對方的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和財產歸戶清單。內行人提示:調查範圍可以回溯好幾年。如果對方在離婚前大額轉帳,這些紀錄全部看得到。
法院收到囑託機構回覆的資料後,會通知雙方當事人閱卷。你可以到法院閱覽並抄錄。但涉及第三人隱私的部分(例如對方匯款給第三人的帳戶資訊),法院可能會遮蔽部分內容。內行人提示:閱卷時帶紙筆或申請影印,重要的數字當場記下來。很多案件的轉折點就是從調查報告裡的一筆異常轉帳開始的。
家事程序中法院職權調查擴張條款,授權家事法院囑託警察、稅捐、金融機構、學校調查當事人財產,受託者依第二項負法定調查義務。
法院依職權發函委請特定機關進行調查並回報結果的程序,受託者依法必須配合,不是「請求協助」而是「必須執行」。
家事案件涉及婚姻、親子、扶養等公益事項,當事人地位不對等,立法者擴張法院職權打破金融保密壁壘以發現真實。
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個人或家戶所有動產、不動產、投資、存款等財產登記彙整文件,可揭露對方全部主要資產。
在已繫屬之家事訴訟中遞書狀,具體列明受託機構名稱、欲調查資料種類與時間區間,附釋明對方隱匿財產之間接證據。
法院審酌後發函通常1-2週,金融機構回函約1個月內,稅捐機關約1-2個月,警察與學校較快。
依第三項屬程序費用之一部,由法院核定,最終由敗訴方或依和解條件分擔,個人受託者另有酬金。
釋明對方可能隱匿財產之間接證據:對話紀錄、生活水準與申報所得落差、第三人證詞、可疑轉帳截圖等。
民訴 §288 為一般職權調查證據,本條為家事程序擴張:受託對象更廣、調查義務更明確、費用屬程序費用。
§17 是法院囑託「外部機關」,§18 是法院「內部專員」家事調查官親自調查,常並用:先囑託收資料、家事調查官分析。
| 比較面向 | 家事事件法 §17 | 民事訴訟法 §288 | 民事訴訟法 §342(書證提出命令) |
|---|---|---|---|
| 適用案件範圍 | 所有家事事件 | 一般民事訴訟 | 限對造或第三人持有之文書 |
| 受託對象 | 警察、稅捐、金融、學校及其他機關/團體/專業人士 | 由法院依職權命為必要調查(範圍較窄) | 對造或第三人 |
| 受託者義務密度 | 明文「有調查之義務」 | 一般協助義務 | 得拒絕但須說明理由 |
| 費用 | 程序費用之一部,法院核定 | 由聲請人預納 |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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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 前項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 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及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由法院核定,並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立法理由一、為統合處理家事事件,並能迅速澄清事實、促進程序,自有加強法院職權探知功能之必要。爰參考日本家事審判規則第八條及韓國家事訴訟法第八條立法例,明定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其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適當之人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作為簡易、迅速收集資料之補充性調查方法。 二、受法院囑託調查之機關、學校、團體、個人有調查之義務;惟有正當理由,例如依法律規定有保密義務或依法得拒絕協助調查者,應儘速函覆法院不能協助調查之原因,同時仍應將與保密及法律規範無涉之資料提出。 三、法院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為程序費用之一部,而受託個人為必要之調查所發生之酬金,亦明定為程序費用之一部,經聲請後由法院依事件繁簡、時間久暫、調查難易等相關情形予以核定。
一、為統合處理家事事件,並能迅速澄清事實、促進程序,自有加強法院職權探知功能之必要。爰參考日本家事審判規則第八條及韓國家事訴訟法第八條立法例,明定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其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適當之人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作為簡易、迅速收集資料之補充性調查方法。 二、受法院囑託調查之機關、學校、團體、個人有調查之義務;惟有正當理由,例如依法律規定有保密義務或依法得拒絕協助調查者,應儘速函覆法院不能協助調查之原因,同時仍應將與保密及法律規範無涉之資料提出。 三、法院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為程序費用之一部,而受託個人為必要之調查所發生之酬金,亦明定為程序費用之一部,經聲請後由法院依事件繁簡、時間久暫、調查難易等相關情形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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