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家事事件法 第 17 條(有關機關及個人之協助調查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
  2. 前項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
  3. 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及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由法院核定,並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法院可以要求警察、稅務機關、金融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士,去調查當事人或相關人的財產狀況。這些被要求調查的人有責任去進行調查。如果需要支付費用,法院會核定費用並列為程序費用的一部分。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離婚案件,其中一方聲稱另一方有隱藏財產,法院可以要求稅務機關去調查該人的財產狀況,以確定是否有隱藏財產。如果需要支付費用,法院會核定費用並列為程序費用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