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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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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7 條
(有關機關及個人之協助調查義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
關係人
之財產狀況。
前項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
囑託調查所需
必要費用
及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由法院
核定
,並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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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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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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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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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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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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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繼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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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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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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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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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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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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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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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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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繼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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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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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宣告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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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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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輔助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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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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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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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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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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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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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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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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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法院可以要求警察、稅務機關、金融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士,去調查當事人或相關人的財產狀況。這些被要求調查的人有責任去進行調查。如果需要支付費用,法院會核定費用並列為程序費用的一部分。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離婚案件,其中一方聲稱另一方有隱藏財產,法院可以要求稅務機關去調查該人的財產狀況,以確定是否有隱藏財產。如果需要支付費用,法院會核定費用並列為程序費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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