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6 條(程序監理人資格、職權、酬金)
- 1.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 2.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並得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程序監理人之行為與有程序能力人之行為不一致者,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 3.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
- 4.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 5.前項酬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
- 6.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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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6 條規範程序監理人資格、職權及酬金,含獨立上訴抗告權與國庫墊付制度。
Q · 離婚或監護權官司中,誰替孩子說話?
依家事事件法第 16 條,法院得選任具家事知識的社工、律師或專業公會推薦人員為程序監理人,專責為未成年人或無程序能力人發聲。程序監理人有獨立上訴抗告權,不受審級限制,即使父母雙方達成和解,他仍可單獨上訴。酬金由當事人預納,付不起時國庫墊付,制度設計確保孩子的聲音不被經濟能力決定。
白話解讀
離婚官司裡,五歲的孩子坐在法庭外面畫圖,裡面兩個大人正在搶他。爸爸的律師說孩子想跟爸爸,媽媽的律師說孩子想跟媽媽。沒有人問過孩子。程序監理人就是法院指定的第三個人,他唯一的工作就是替這個孩子說話。不替爸爸,不替媽媽,只替孩子。而且他的權力大到可以獨立上訴,就算爸爸媽媽都同意了某個結果,程序監理人認為對孩子不利,他可以一個人把案子往上打。更關鍵的是,如果你付不起這個人的費用,國庫可以墊付。法律不讓「沒錢」成為孩子失去代言人的理由。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6 條規範程序監理人三大面向:資格(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有家事知識,由社福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律師公會、社工師公會等推薦)、職權(為受監理人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可獨立上訴抗告,不受審級限制)、酬金(為程序費用之一部,預納困難時得由國庫墊付,依職權選任者亦同),為家事程序中未成年人及無程序能力人之獨立發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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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程序監理人到底是誰?律師嗎?社工嗎?▾
可以是社工、律師、或其他經專業公會推薦的人。家事事件法第 16 條第一項要求這個人必須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的相關知識。實務上法院會從各地方法院建立的程序監理人名冊中選任。你可以向法院表達對特定專業背景的偏好(例如希望是兒童心理專業),法院不一定採納,但會列入考量。
Q2程序監理人的費用誰出?我付不起怎麼辦?▾
原則上法院會命當事人預納酬金(家事事件法第 16 條第五項)。但如果你預納有困難,可以聲請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法院依職權選任的情況(不是你聲請的),也可以國庫墊付。實務上程序監理人的酬金從幾千到幾萬不等,視案件複雜度而定。國庫墊付的聲請通常附在選任聲請裡一起提,不需要另外跑程序。
Q3程序監理人是什麼?▾
家事案件中法院為未成年人或無程序能力人選任的獨立代言人,唯一任務是替受監理人發聲,可獨立上訴抗告不受審級限制。
Q4誰可被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社福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工師公會等推薦的人員,須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家事知識。
Q5什麼是國庫墊付酬金?▾
當事人預納程序監理人酬金顯有困難時,得聲請由國庫先行墊付全部或一部,事後得向有資力之人追償。
Q6程序監理人的職權範圍有多大?▾
為受監理人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包括聲明、證據聲請、調查協助、抗告、上訴,且行為與當事人不一致時,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Q7怎麼向法院聲請程序監理人?▾
向受理本案家事法院遞「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狀」,依家事事件法第 15 條主張法定代理人無法代表受監理人利益,附事證並可同時聲請國庫墊付。
Q8程序監理人費用怎麼算?▾
法院依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情況酌給,酬金細則依「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及酬金支給辦法」核算,實務上從數千至數萬不等。
Q9預納酬金有困難怎麼辦?▾
同時遞「國庫墊付聲請」附在選任聲請內,說明經濟困難具體事證,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得國庫墊付,不需另跑程序。
Q10怎麼證明法定代理人不能代表受監理人利益?▾
蒐集對話紀錄、教唆孩子說特定話的證據、學校老師或心理師觀察意見、孩子行為突然變化等具體事證附在聲請狀。
Q11程序監理人 vs 法定代理人差在哪?▾
法定代理人是民法上父或母,自己也是案件當事人;程序監理人是中立第三人,唯一任務是為受監理人發聲,兩者利益可能對立。
Q12程序監理人 vs 家事調查官差在哪?▾
程序監理人為受監理人代言並可獨立上訴;家事調查官受法院命令進行客觀事實調查,無獨立程序行為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程序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家事調查官 |
|---|---|---|---|
| 角色定位 | 獨立代言人,唯一任務是為受監理人發聲 | 民法上代理權人,常為父母一方,自己也是案件當事人 | 法院輔助人員,受命進行客觀事實調查 |
| 獨立程序行為權 | 有,可獨立上訴抗告,不受父母合意拘束 | 代理權與當事人地位合一,自身意願主導 | 無,僅提出調查報告供法院參考 |
| 費用來源 | 當事人預納或國庫墊付(家事事件法第 16 條) | 無酬金,民法當然地位 | 法院編制內公職人員,由公費負擔 |
| 撤換可能性 | 法院認必要時得隨時撤銷變更 | 民法親權架構下不易撤換,須走親權停止程序 | 屬法官人事權,當事人無聲請撤換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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