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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1. 下列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 二、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 三、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 四、關於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
  2.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1. 下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 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 三、關於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四、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2. 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