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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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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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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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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 125–126
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第 125 條
管轄及費用負擔
開啟
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
扶養權利人
住所
地或
居所
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 三、關於因
情事變更
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
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 126 條
準用
開啟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
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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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 1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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