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用之。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26 條將親子事件之職權調查、暫時處分、命給付方式等程序工具準用至扶養事件,法院可主動查財產收入並先裁定暫時扶養費。
Q · 打扶養官司,法院真的會主動幫我查對方收入嗎?
會。家事事件法 126 準用 99 條後法院有職權調查
依家事事件法第 126 條,法院審理扶養事件時準用親子事件之程序規定,包含第 99 條至第 103 條的職權調查、命給付方式、和解效力,以及第 107 條第 1 項的裁定效力。實務上法院可向國稅局調對方所得、向金融機構查存款,並可於判決前裁定暫時扶養費。聲請時具體寫明調查標的(公司、銀行)效果更好。
扶養官司裡有一套隱藏的程序武器庫,多數人完全不知道它存在。這條把親子事件中法院的主動調查權、暫時處分權、選任程序監理人等一整套程序工具,全部搬進扶養案件裡使用。白話說:你去法院打扶養費官司,法院不只是坐在那裡等你舉證。法院可以主動去查對方的財產和收入,可以在判決出來之前先下暫時命令讓對方按月付你生活費,還可以幫你指派專人協助處理程序。這些工具原本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設計的,這條把它們延伸到所有扶養事件,包括成年子女扶養年邁父母、配偶間的扶養。你不需要自己找到對方的銀行帳戶,法院有辦法替你查。
家事事件法第 126 條為扶養事件之程序準用條款,將親子事件中的職權調查、命給付方式、和解效力、裁定效力等核心程序工具(第 99-103 條、第 107 條第 1 項)延伸至所有扶養事件,使受扶養權利人無須自行蒐證即可請求法院主動調查扶養義務人之財產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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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家事事件法第 126 條把親子事件中法院的職權調查規定準用到所有扶養事件。法院可以向國稅局調所得資料、向金融機構查帳戶、囑託社工調查生活狀況。你在起訴狀裡具體聲請就好。聲請時附上你已知的線索(對方在哪家公司上班、可能的銀行帳戶),法院調查速度會快很多。
可以。準用的規定中包含暫時處分制度。你可以在訴訟開始時就聲請法院裁定暫時扶養費,法院認為有必要就會先下命令。對方不遵守暫時處分的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暫時處分時附上你每月的必要支出明細(房租、水電、醫療、孩子學費),金額有所本,法官比較容易裁准。
扶養事件之程序準用條款,將親子事件中的職權調查、暫時處分、命給付方式、和解效力等程序工具整套延伸至所有扶養事件。
準用是程度上的「比照辦理」,可依事件性質調整。本條準用親子事件規定意味扶養事件可用同套工具,但細節依扶養特性調整。
包含程序基底、命給付方式、和解效力等核心程序工具,是扶養官司中法院可調動的武器庫。
包含成年子女扶養父母、配偶間扶養、手足分擔扶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等所有依民法扶養章提起的請求。
起訴狀內明寫「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 126 條準用第 99 條以下,囑託調查相對人於國稅局所得資料及銀行帳戶」,並附已知線索。
於起訴同時或審理中具狀聲請,附受扶養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房租、醫療、學費),由法院依準用第 85 條以下裁定。
依民法第 1119 條按受扶養人需要與義務人經濟能力定之,實務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
家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1,000 元,律師費 5-12 萬起跳,當事人自為訴訟者程序設計上較民事訴訟友善。
扶養事件採職權主義,法院主動調查;一般民事採辯論主義,舉證責任在當事人。
民法是實體要件(誰要扶養誰、多少錢),本條是程序工具(怎麼打官司、法院能做什麼)。
| 比較面向 | 扶養事件_家事126準用 | 一般民事訴訟 |
|---|---|---|
| 舉證責任 | 法院職權調查,當事人協力義務 | 當事人主義,原告負舉證責任 |
| 暫時處分 | 可聲請暫時扶養費,判決前生效 | 原則無,例外聲請假處分要件嚴格 |
| 和解效力 | 準用第 101 條,與確定裁定同效力 | 和解筆錄具執行名義 |
| 審理方式 | 非訟程序,職權主義 | 辯論主義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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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本法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本章所定扶養事件亦得準用,爰予明定。
本法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本章所定扶養事件亦得準用,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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