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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00 條(命給付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2. 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
  3. 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
  4. 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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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2. 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 3. 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 4. 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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