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27 條(管轄及費用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
- 保存遺產事件,亦得由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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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
II 「保存遺產」事件,亦得由『⚠️⚠️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III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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